意見內容
為保證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和補充事項範圍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我市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依申請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來確定。具體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度參照執行。 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為法律援助申請人證明其經濟困難的書面憑證。尚未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災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該證明必須如實載明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夠證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可以簡化程式,不再進行法律援助經濟狀況審查。 (一)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二)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政府供養的人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農民工; (四)重度殘疾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人員; (五)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人員。 三、關於法律援助事項補充範圍 公民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除《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六項法律援助範圍外,還可就下列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 (三)因交通事故、工傷引起的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 (四)因生產資料質量低劣,造成農民損失請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