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告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5月27日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以下34件地方性法規中的6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一、《北京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
1、第17條第2款有關“開鑿自備井竣工驗收”的規定;
二、《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2、第22條、第33條有關“砍伐古樹名木批准”的規定;
三、《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3、第9條(三)項、(四)項、第10條(五)項、第11條第2款、第13條(十)項、第15條(三)項、第26條第1款、第27條(三)項、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2款、第34條有關“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考核”的規定;
4、第10條(二)項、(三)項、第24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有關“出租汽車經營開業許可”的規定;
5、第10條(五)項、第11條第2款、第26條第1款、第28條有關“核發出租汽車乘務員服務證”的規定;
6、第11條第1款有關“出租汽車更新車輛核准”的規定;
7、第13條(八)項、第27條(五)項有關“出租汽車經營者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培訓上崗”的規定;
8、第23條(一)項、第26條第1款、第32條第2款、第33條第2款有關“出租汽車營業站調度員考核上崗”的規定;
四、《北京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9、第9條(六)項、第40條第2款有關“外省市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審批”的規定;
10、第22條(三)項、第44條(二)項有關“零擔貨物運輸線路批准”的規定;
11、第33條、第46條(六)項有關“交通事故中損壞車輛維修企業的認定”的規定;
12、第35條有關“單位自行對汽車大修、二級維護的批准”的規定;
13、第39條(五)項、第47條(四)項有關“貨物配載經營線路核定”的規定;
五、《北京市實施辦法》
14、第12條有關“節能評估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
15、第19條有關“節能檢測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
六、《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
16、第25條第1款、第54條有關“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大型遊樂場的設備、設施的安全許可證”的規定;
17、第25條第1款、第54條有關“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大型遊樂場的設備、設施的運營許可”的規定;
18、第26條第2款有關“飯店、旅遊區(點)中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定”的規定;
19、第36條第1款、第58條有關“旅遊涉外接待合格證”的規定;
20、第36條第1款、第58條有關“旅遊住宿單位涉外安全合格證”的規定;
21、第38條第1款、第48條、第58條有關“飯店管理公司設立批准”的規定;
22、第39條、第56條、第59條有關“旅遊區(點)等級評定”的規定;
23、第40條、第58條有關“新建旅遊區(點)開業驗收”的規定;
24、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第59條有關“旅遊定點單位資格審核”的規定;
七、《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25、第20條第1款、第33條有關“密雲水庫網箱養魚批准”的規定;
八、《北京市農作物種子條例》
26、第29條有關“種子交易市場、種子交易會登記證”的規定;
九、《北京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27、第17條、第31條有關“開鑿機井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
十、《北京市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
28、第26條有關“出版物批發前送審”的規定;
29、第30條有關“出版物託運或者提取證明”的規定;
十一、《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30、第23條、第24條、第25條(一)項、第31條(一)項、第32條有關“錄像放映業務審批”的規定;
十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
31、第14條第3款、第18條、第22條、第25條第3款、第28條、第37條有關“外來人員就業證”的規定;
32、第15條第1款、第2款、第28條、第35條(二)項、第36條第1款(一)項、第2款有關“向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租賃許可證”的規定;
33、第15條第1款、第2款、第28條、第36條第1款(一)項、(三)項、(四)項、第2款有關“向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出租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的規定;
十三、《北京市小公共汽車管理條例》
34、第10條(二)項、第11條、第14條(十)項、(十一)項、第15條(二)項、第21條、第23條第1款、第24條、第25條、第26條有關“核發小公共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乘務員服務證”的規定;
35、第11條、第20條第1款、第21條有關“小公共汽車經營開業許可”的規定;
36、第12條、第22條有關“小公共汽車增加、減少車輛核准”的規定;
37、第12條有關“小公共汽車更新車輛核准”的規定;
38、第12條有關“小公共汽車經營者停運、歇業批准”的規定;
十四、《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
39、第17條、第35條、第37條有關“技術經紀人員資格”的規定;
十五、《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40、第11條第2款、第32條有關“新建單位籌建期間招聘人員批准”的規定;
十六、《北京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41、第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有關“農業機械經營資格”的規定;
42、第19條、第20條、第34條有關“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等級認定”的規定;
十七、《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43、第17條第1款、第28條(一)項有關“刊播人才招聘洽談會啟事批准”的規定;
十八、《北京市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
44、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37條(二)項、第43條有關“興建市場登記註冊”的規定;
十九、《北京市體育設施管理條例》
45、第21條、第24條(八)項有關“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場地專業技術人員考核上崗”的規定;
二十、《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46、第40條有關“市屬單位保管的國家二級、三級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覽的批准”的規定;
47、第40條有關“市屬單位保管的國家一級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覽的批准”的規定;
二十一、《北京市消防條例》
48、第19條有關“消防設施施工單位資質審定”的規定;
49、第27條第3款有關“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從業人員上崗證”的規定;
50、第29條、第50條第1款(二)項、第2款、第3款有關“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批准”的規定;
二十二、《北京市實施辦法》
51、第10條有關“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的規定;
二十三、《北京市實施辦法》
52、第11條第2款、第25條有關“賓館飯店和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食品衛生檢驗人員資格認證”的規定;
二十四、《北京市圖書館條例》
53、第19條第1款有關“圖書館業務人員考核上崗”的規定;
二十五、《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
54、第16條有關“學前教育任職資格”的規定;
55、第16條有關“學前教育機構中其他人員的從業資格”的規定;
二十六、《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
56、第23條有關“殯葬用品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
二十七、《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
57、第9條、第27條有關“特殊產品售前報檢”的規定;
二十八、《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
58、第4條(四)項、第13條(二)項有關“企業建設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規定;
59、第9條第2款(七)項有關“勞動保護裝置鑑定”的規定;
二十九、《北京市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條例》
60、第19條有關“改建設立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批准”的規定;
三十、《北京市農民負擔管理條例》
61、第7條第1款有關“管理費超過村提留40%批准”的規定;
62、第14條、第30條有關“向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資項目的設定和範圍批准”的規定;
三十一、《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
63、第31條有關“國有清真食品經營網點撤銷、合併或改變服務方向審批”的規定;
三十二、《北京市實施辦法》
64、第8條第3款、第21條第1款(二)項有關“人工魚池填塘造地批准”的規定;
三十三、《北京市實施若干規定》
65、第15條有關“建網保密審查使用許可”的規定;
三十四、《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66、第38條有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收取執照費”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