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刑律名。所謂化外人,系我國封建法典中對外國人的通稱。唐《永徽律》: “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指同一國家的外國人之間發生訴訟糾紛,以至產生犯罪,都依其本國法律處理;不同國家的外國人之間及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發生的訴訟糾紛,都一律按照唐朝的法律處理。清代《大清律例》與此有所不同。該律《名例律》“化外人有犯” 條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即外國人犯罪,不管是侵害同一國家的外國人,還是侵害屬於不同國家的外國人以及中國人,凡在中國境內犯罪者,都受清朝法律的管束,依照清律處理。但鴉片戰爭以後,西方列強根據強加於清廷的不平等條約,攫取了領事裁判權,《大清律例》的這個規定,對這些國家在中國犯罪的公民不適用,清政府的司法主權遭到嚴重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