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賠銀

財政名。清制,凡官員經征賦稅逾期未完者,該管倉、庫虧缺者, 承辦工程虧損者,以及押解銀物漂失者,均由經管官員包賠。在財政奏銷中稱為包賠銀。若本官賠不足額又無可抵償者,所欠之數例由各上級官員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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