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對《關於改革勞動制度準備情況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答覆如下:一、關於解決鐵路邊遠地區、縣城以外的鐵路沿線和鐵路流動施工單位職工子女就業難的問題。 考慮到鐵路邊遠地區、縣城以外的鐵路沿線以及鐵路流動施工單位職工子女就業難的實際情況,這些單位招工時,經過全面考核,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本單位職工子女。 二、關於鐵路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繳納問題。

勞動人事部對《關於改革勞動制度準備情況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動人事部
廢止理由: 適應當時情況, 自行失效
鐵道部:
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函(辦1714號)轉來你部《關於改革勞動制度準備情況和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解決鐵路邊遠地區、縣城以外的鐵路沿線和鐵路流動施工單位職工子女就業難的問題。為了有利於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搞好勞動制度改革,鐵路系統招工時,原則上應與其他行業一樣,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考慮
到鐵路邊遠地區、縣城以外的鐵路沿線以及鐵路流動施工單位職工子女就業難的實際情況,這些單位招工時,經過全面考核,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本單位職工子女。
二、關於鐵路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繳納問題。考慮到鐵路點多分散,契約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可由鐵路分局、工程處及相當於這一級的鐵路企業統一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險專門機構繳納。至於已經招用的契約制工人,過去未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是否補繳問
題,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三、關於鐵路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統籌問題,原則同意你部提出的意見,鐵路固定職工的退休費用,可暫由你部按系統統籌(包括營運部門和直屬企業),統籌的具體方案,報經我部和財政部審批後執行。
198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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