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按照黨和國家關於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條例和 法規,擬訂全縣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具體的意見和辦法,並根據上級業務部門和縣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和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措施意見並監督實施;負責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和引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
(三)承擔全縣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執行道路、水路運輸相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
(四)培育和管理交通運輸市場以及交通建設市場,維護道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的平等競爭秩序;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客運(城市公共運輸和計程車);引導交通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和協調發展。
(五)負責全縣道路、水路交通運輸業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縣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承擔交通運輸通訊、信息和國防戰備相關工作。
(六)承擔全縣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縣公路及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維護、質量與安全監督和造價管理,協助實施國家重點公路及水路交通工程建設,監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組織交通工程安全事故救援搶險。
(七)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公路、水路的運行監測、協調和車輛(船舶)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負責車輛超限運輸檢測站點的設定及治超工作。
(八)負責全縣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水上消防管理等工作,歸口管理船員培訓考試和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九)負責全縣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實施汽車綜合性能檢測行業管理、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培訓。
(十)執行交通運輸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推廣交通運輸科技新技術、新產品,組織科技開發,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一)負責交通運輸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等事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交通運輸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轉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檔案起草和政務公開、效能建設、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交通運輸業信息化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技工考評工作;負責縣交通運輸局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退休幹部工作。
(二)安全法規股。
貫徹執行省、市、縣人民政府關於交通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交通運輸業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交通運輸業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承辦交通運輸業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工作;擬訂交通運輸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工程管理股。
承擔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公路及水路的建設、維護等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公路及水路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交通建設工程技術標準、規範、定額等管理工作;承辦勘察、設計、施工、工程諮詢監理單位的資格審核及管理工作;承擔大中型公路、水路工程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圖審核及竣工驗收工作;指導農村公路建設工作。
(四)計畫財務股(交通戰備辦公室)。
擬訂公路、水路行業有關編制預算;承擔專項資金、非稅收入、外匯、信貸、利用外資、政府採購初審等有關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工資管理、保險、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和清繳工作;承擔交通建設項目和建設資金的審計及監督工作;開展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管理審計、經濟效益審計以及重要經濟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承擔全縣交通運輸業發展戰略研究和編制交通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對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交通建設項目的行業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交通建設重點工程後評價工作;承擔交通戰備、交通環保、外資引進和交通運輸業統計工作。承辦縣交通運輸局管理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業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
(五)縣城鎮客運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業發展基本方針、政策;起草制定縣城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業的發展方案;編制縣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業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本縣實際,負責起草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發展的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負責全縣公車、客運計程車、客運汽車租賃等從事經營性的各類公共客運交通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