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即第二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