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科目

功能科目,是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職能活動所作的一種分類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動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標,具體設類、款、項三級。

制定依據

為完整、準確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動,2006年2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制定了《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方案》,並據此制定了《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根據政府職能活動和開支的具體用途,設定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和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將政府支出分類按功能科目和經濟科目分別核算,可從不同側面、以不同方式反映政府支出活動。支出功能分類科目主要反映了政府活動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標。

內容變化

《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將我國政府支出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活動情況及國際通行做法設為17類,類下設款,款下設項,類級科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支出、國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學技術支出、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醫療衛生支出、環境保護支出、城鄉社區事務支出、農林水事務支出、交通運輸支出、工業商業金融等事務支出、其他支出、轉移性支出。2007年以後,財政部每年根據預算管理的實際需要,在上年度基礎上對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修改和補充。

2015年,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在2014年的基礎上調整為24類,款級、項級科目也相應作了調整。調整後類級科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支出、國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學技術支出、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支出、節能環保支出、城鄉社區支出、農林水支出、交通運輸支出、資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業服務業等支出、金融支出、援助其他地區支出、國土海洋氣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糧油物資儲備支出、預備費、國債還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轉移性支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