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原服務於某大型國企,高級工程師。在高級工程師和律師職
業的兩難選擇下,毅然選擇了律師職業,現為山西晉泰律師
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山西省律師協會會員
。參與陽光大酒店股權收購、太原市(房地局)房產置業擔
保有限公司經濟適用房擔保、太原市武家莊村城中村改造、
香港文匯報文匯網山西頻道上線、山東某大型國企改制、陝
西集團搶劫殺人等大案要案。尤其擅長契約糾紛、刑事辯護
、公司運作、交通事故、房地產糾紛等的辯護。
經典案例
案例一:
案由:大同郝某某夥同他人製造爆炸物罪
案情:郝某某夥同他人製造土製炸藥五次,每次5.2噸。第五次被當場抓獲,經山西省公安廳鑑定為硝銨炸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相關決定則規定製造炸藥一公斤以上五公斤以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公斤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劉律師精彩辯護:前四次只有當事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第五次儘管有山西省公安廳的鑑定報告卻未做爆破試驗,不能確定就是製造出了炸藥,而所謂的爆炸物已經大同市檢察院違法銷毀。依據疑罪從無的刑法理論,只能說是製造爆炸物罪的未遂。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劉律師的辯護意見,僅以四年六個月刑罰處罰結案。郝某某感激涕零,等著判無期,盼來了這個結果,不再抗訴。
案例二:
案由:臨縣段某與董某購車契約糾紛一案
案情:段某於2009年4月18日與董某簽定了一份購車契約,約定以139800元的價格購買本田雅閣一輛,當時交付了購車款並取走汽車。時隔近一年,在過戶時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扣押,理由是該車涉嫌詐欺。劉律師接案後認真審查了相關資料。得知該車倒賣了好幾手到了二手車市場董某處,董某也是不知情。
劉律師精彩代理意見:既然所購車系髒車,那就不能進入流通領域。依據契約相對性原則,董某的損失向其前手追償。而段與董的契約依據契約法五十二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契約,依據該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董應返還購車價款並賠償損失。
劉律師的代理意見得到了太原市尖草坪法院的支持,為當事人挽回了損失 。
律師心得
作為一名律師,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敏銳的思維能力是必不可少的素養,因為這是基礎中的基礎。但是,態度比這些更重要。通過大同郝某製造爆炸物一案,本律師深深悟出了上述觀點。郝某沒錢,為了養育四個未成年的子女,鋌而走險做了這糊塗事。作為律師,當然靠代理案件生存,單純就錢上,完全不必要那么上心。可是律師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法律人,若連人都不做,更何談法律人?法律的價值目標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義又靠誰達到?郝某製造二十多噸炸藥,僅以四年零6個月的輕判結案,不是靠本律師的法律知識,是靠本律師把一份案卷翻了數十遍,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是靠一個法律人的良知。所以本人認為辦案態度比法律技術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