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2007年11月11日,被告人劉少斌的外侄鄧濤在彝良縣蕎山鄉被電擊傷,後劉少斌以鄧濤系被當地吳加灣加工廠的變壓器擊傷為由,代理其向彝良縣人民法院起訴供電方咪咡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和入股該加工廠的吳朝斌等14戶農戶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
劉少斌案始末
2010年9月16日,雲南昆明尚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少斌在代理一起發生在雲南省昭通市彝良縣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證罪”被逮捕。而對他實施逮捕,並對案件進行調查的,是一個由彝良縣政法委協調組成的“聯合調查組”。
2011年7月29日,雲南省彝良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劉少斌犯妨害作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隨後劉少斌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2年2月11日,出獄後的劉少斌開始向各方申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我都寄過材料。”2013年7月,劉少斌收到昭通中院的一份決定書,其中稱因為他向雲南省人大及政法委進行了申訴,因此他的案件將會被再審。
該案最終於2013年11月15日經昭通中院裁定發回再審。2014年4月28日,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轄決定書,由雲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審理。
2015年1月14日,鹽津縣人民法院開庭再審此案;3月17日,鹽津縣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判劉少斌無罪。
2015年7月3日,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劉少斌發放了《刑事賠償調解書》。該調解書顯示,由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劉少斌被關押548天的賠償金120406.56元,另由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次性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總計220406.56元。7月28日,劉少斌收到了這筆賠償金。
劉少斌翟劍攝
肇始:一起民事案件
這一切,還得從一場民事訴訟說起。2007年11月11日,劉少斌5歲的外甥濤濤(化名)跟隨外祖父劉玉清,前往彝良縣蕎山鄉咪咡村的吳家灣加工廠加工稻穀時,被變壓器高壓電擊傷。
經雲南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鑑定顯示:濤濤雙手部損傷為高壓電擊傷。而事發地附近僅有吳家灣加工廠一台變壓器,其他變壓器距離加工廠均較遠,且與加工廠隔河。後又經法醫鑑定,濤濤雙手為5級傷殘。
此時,劉少斌剛剛通過司法考試,得知此事後,他馬上趕回了彝良縣。當晚,濤濤的母親便找到了入股承包吳家灣加工廠的吳朝斌等人,對方臨時支付了1000元作為醫藥費。
據劉少斌向記者介紹,在縣醫院住院17天后,濤濤轉院至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並進行截肢及植皮手術。全部醫療費共12萬餘元。
2008年10月27日,因雙方在賠償意見上未能達成一致,劉少斌遂代理濤濤將14戶入股加工廠的村民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少斌得知涉事變壓器系彝良縣咪咡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安裝,便又代理濤濤將供電方咪咡河發電公司追加為被告。劉少斌提供給記者的判決書顯示,趙維國、方仕兵、劉雲忠和楊必高4位村民接受了法庭調查,證實在劉玉清背著濤濤去衛生院的途中,4人曾先後碰到祖孫二人,並聽聞劉玉清講述了濤濤在加工廠被電傷的事情。
因為濤濤被電傷時無直接目擊證人,因此4位村民的間接證據,以及法醫鑑定,成為案件審理時的關鍵性證據。
2009年11月3日,彝良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濤濤勝訴,並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濤濤人身損害274156.65元,承擔案件受理費15022.8元。
一審宣判後,各被告不服,向昭通中院提起抗訴,昭通中院經審理,於2010年5月19日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時任彝良縣政法委書記彭澤高接待上訪並批示成立”聯合調查組”的記錄
突變:政法委介入,律師獲刑
一場簡單的民事官司看似就此終結,事態卻在此時急轉直下。
二審判決生效後,各被告進行了上訪。劉少斌給《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提供的一張接訪記錄顯示:2010年6月12日,時任彝良縣政法委書記的彭澤高接待了上訪人、吳家灣加工廠股東吳朝斌等,彭澤高當場批示,“按相關程式成立調查組,由(彝良縣公安局)副局長張任雲牽頭,如調查結論與判決相符,就按判決處理;如調查結果是辦案人員不作為,調查不實,要嚴肅追究辦案人員責任,要嚴肅處理。同時請(時任彝良縣檢察院)仝副檢察長協助配合。上訪人都在,請張副局長今天就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取證。”
接訪記錄顯示,彝良縣政法委隨後通知了當地公安局、檢察院,對調查組的成立進行協調。
時任彝良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昆(化名)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自己參加了在彭澤高辦公室召開的這次會議。
據他回憶,會議大約開了10分鐘,“彭書記要求抽人去組成聯合調查組。公、檢這塊,各自抽幾個人。後來檢察長安排了人去,我沒有參與。抽派的人,統一安排由公安局的副局長張任雲來指揮。”劉少斌向記者透露,李昆曾向自己表示,他之所以沒有參與,是因為他覺得這個調查組違法,所以拒絕參加,而之後檢察長另安排了一位劉姓副檢察長代替他參加。
實際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公、檢、法三機關的工作職責都作了明確的分工和界定,其中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此外,第18條又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據媒體報導,2010年7月13日,彝良縣公安局法政科的李梓賢從法院將濤濤案卷宗提走。7月14日,聯合調查組通知彝良縣法院,要求再審。
劉少斌給《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提供的卷宗顯示,2010年7月16日,在民事案件中作證的方仕兵、劉雲忠和楊必高3名證人被刑事拘傳。兩天后,7月18日,3人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趙維國和劉少斌在昆明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劉少斌被實施逮捕。
2010年12月28日,彝良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稱在濤濤的官司中,劉少斌指使趙維國、方仕兵、楊必高、劉雲忠作偽證。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稱,“劉少斌為達到讓咪咡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及入股吳家灣加工廠的14戶農戶賠償濤濤經濟損失的目的,授意趙維國、方仕兵、楊必高、劉雲忠等人在彝良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做虛假證言,導致法院做出被告賠償濤濤經濟損失274156.65元及承擔案件受理費15022.8元判決的後果。”
判決書還顯示,曾經在上述民訴案中對原告濤濤做出有利證言的4名證人,被調查組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刑拘、審訊後,又推翻之前的證詞,表示濤濤民事案件中他們說的所有證詞,都是劉少斌教的。
調查組為4人做的筆錄,均作為證據在劉少斌案庭審中出現。
劉少斌案卷宗顯示,在公訴機關指控劉少斌的多份證據里,有部分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是以“彝良縣政法委員會聯合調查組或彝良縣人民檢察院”名義製作,其中有些甚至是檢察機關人員親自訊問,並在筆錄上籤字。卷宗還顯示,在聯合調查組成立以後,檢察院人員直接參與了抓捕工作。
2011年7月29日,彝良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劉少斌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在此期間,濤濤的民事案件被發回再審,由之前的終審勝訴改判為敗訴。
再審:聯合調查組取證均為非法證據
2012年2月11日,劉少斌出獄了,他隨即開始申訴。“北京的信訪局、人大、法院、檢察院……我都去過。” 劉少斌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他保存的這幾年的火車票、汽車票、掛號信回執有厚厚一沓,還有一柜子的申訴材料。
2013年11月,劉少斌接到了昭通中院的裁定:“原審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依法撤銷對劉少斌的有罪判決,案件發回再審。”
2015年1月14日,劉少斌涉嫌妨害作證罪一案在鹽津縣人民法院再審開庭。
劉少斌向記者透露,在開庭前,鹽津縣法院組織檢察人員、被告人及辯護人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對本案證據進行交換,雙方在這個環節達成共識: 凡是本案中以聯合調查組名義直接取得的證人證言,均按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同時,那張由政法委書記彭澤高批示的接訪記錄,也被提呈法庭。
據媒體報導,劉少斌的辯護律師李春光認為,該證據證明了檢察機關配合公安機關辦案,檢察院與公安局成立聯合調查組的事實,還證實了政法委干預民事糾紛案的事實。據此,李春光辯護稱,“原審檢察人員在偵查階段加入調查組行使偵查權,致本案原審偵查、起訴、審判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再審判決書顯示,原一審、二審認定劉少斌構成妨害作證罪的證據,主要由趙維國、方仕兵、劉雲忠、楊必高等證人的證言組成。而在此次庭審過程中,劉雲忠再次出庭作證。他證實,劉少斌沒有指使自己作偽證,他因害怕被關押,才在公安機關說劉少斌教其作偽證。
出庭檢察人員對劉少斌及辯護人所提出的申訴觀點、當庭出示的全部證據均表示無異議。檢察人員在舉證階段稱,在劉少斌案被發回再審以後,偵查機關再次介入調查,此前承認自己作偽證的趙維國和方仕兵均改變說法,同時,部分證據已作為非法證據而被排除。據此,檢察人員認為,鑒於本案關鍵證據已發生重大變化,建議合議庭綜合考慮後依法公正判決。
2015年3月17日,鹽津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宣判劉少斌無罪。
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劉少斌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實所採信趙維國、方仕兵、劉雲忠三人的證實內容發生變化,通過庭審,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實在濤濤案中,原審被告人劉少斌實施了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實,認定劉少斌犯妨害作證罪缺乏足夠的證據證實,指控原審被告人劉少斌犯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對其宣告無罪。”
李春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劉少斌案件暴露出的最大問題,就是當地政法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違法辦案,“如有類似案件發生,希望不要讓權力再任性,任何案件處理都應該在法治的軌道內進行。”李春光認為,對於“地方政法委領導司法工作”方面的問題,劉少斌案具備樣本意義,“排除地方政法委干預個案,成果正在被印證。”
後續:正追查錯案背後的問題
據媒體報導,雲南省檢察院已針對劉少斌案中可能存在的瀆職情況展開調查。劉少斌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雲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政法委已經注意到案件背後可能存在問題,隨後將該案移交給了雲南省檢察院,目前由昆明市檢察院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還不得而知。
在近年社會關注的冤案、錯案的背後,時常可以覓得政法委領導下,公檢法三機關聯合辦案的影子。在趙作海冤案被平反後,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趙啟鍾曾表示:“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有錯,有一個環節把握住了,就不會出現錯案。”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有著“中國刑辯第一人”之稱的田文昌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分析, 政法委介入個案,公檢法聯合辦案,使彼此之間缺少制約,也就喪失了各自的獨立性,因此容易造成冤案、錯案的產生。
從2007年到2015年,這幾年的經歷用劉少斌的話說,是“熬了這么幾年,贏得了正義,卻輸了時間”,他的律師執業證也因法院判處他犯妨害作證罪而被吊銷。
如今在家待業的劉少斌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過陣子,他準備向律師協會申請恢復自己的律師執業證,“這是為了爭口氣”。而至於以後會不會繼續執業,劉少斌說還需要一段時間的調整,會仔細考慮。
不過劉少斌說,即使以後不再做律師,他也不會忘記自己曾經是一名法律從業者,他還是會繼續關注法治的進程,期待司法的進步。
再審獲判無罪後,劉少斌在自己的微博上留言:但願我的事例,能讓更多的人免遭迫害。
讓司法機關獨立行權 告別“公檢法聯合辦案” 領導不干預個案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鄒堅貞綜合整理
十八大後,在不斷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國務院等機構多次出台規定與意見,強調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應再介入具體案件。
2013年1月7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提出,要進一步理順黨委政法委與政法各單位的關係,支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支持政法各單位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孟建柱告誡政法委官員們,“領導們就不要對具體個案做出批示了,讓各個司法機關放手去做就行了。”
同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各訴訟環節和相關單位如何根據現行法律行使職權,禁止越權越界,防範冤假錯案做出要求。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各級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
而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政法系統各單位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黨委政法委要明確職能定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再度強調,“各級黨委要帶頭依法辦事,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支持政法各單位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為政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環境。”
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第十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孟建柱要求,排除非法干預、保證公正司法,首先要從司法機關內部做起,從司法領導幹部做起。要在記錄和責任追究環節上下功夫,凡是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要一律予以記錄;屬於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要及時予以通報;構成違紀的,要依照有關紀律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孟建柱指出,上述兩項制度將相互銜接配套,共同構築起抵禦干擾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牆,對於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有效防止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