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控制權理論

剩餘控制權理論

剩餘控制權理論,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是不存在剩餘的控制權的,因為這時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

剩餘控制權理論概述

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是不存在剩餘的控制權的,因為這時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剩餘控制權”理論認為,正是由於契約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契約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都做出詳盡可行的規定,這就需要有人擁有“剩餘控制權”,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契約規定的或然事件出現時做出相應的決策。那么,如何將這些不同的控制權在外部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進行有效的分配呢? 該理論認為,這種權力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所有,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將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就合情合理了。

剩餘控制權理論的缺陷

但是,該理論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剩餘控制權”理論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約理論,但是契約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Hart等人認為契約的不完全性主要來源於相關變數的第三方不可證實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認識到契約當事人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具體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並且只有當兩種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無法被區分時,才會影響契約的完全性,這樣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礎。博弈理論也證明了在多次重複博弈而非一次靜態博弈時,契約相關變數的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行為的影響也會削弱。因此,抽象地談論契約絕對意義上的不完全性是沒有意義的,剩餘控制權理論還沒有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 。
(2)“剩餘控制權”概念也存在問題,其內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來“剩餘控制權”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契約、慣例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途的權力” ,但是,由於現實中很多治理的權力已經在契約中作了規定,所以在很多文獻中,剩餘控制權和控制權經常混用,就連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認“事實上我們並不區分契約規定的控制權和剩餘控制權,而且事實上剩餘控制權等同於完全控制權”。
(3)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剩餘控制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也只是一個先驗性的假設,其存在條件和適用範圍從來都沒有被認真考察過。該理論認為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資本的所有權為什麼不能帶來這種權力。並且,很多學者也意識到這種抽象意義上的“剩餘控制權”沒有意義,從而轉向了研究那些擁有信息和知識優勢的代理人對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認為應該在名義與實際的控制權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
(4)“剩餘控制權”理論存在著內部邏輯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中,投資者天然擁有剩餘控制權,但是這是建立在當事人不受財富約束的條件上的。一旦放棄這個不現實的假設,投資者的天然的剩餘控制權就可以轉移給無資產的企業經營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權相機轉移”的結論,認為在企業經營狀態好時企業家應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應獲得控制權。這其實已經否定了“股東至上”單邊治理結構的傳統觀念。
(5)“控制權”概念與“治理”概念的內涵不一致。“控制權”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權力也包括管理的權力,將二者統一起來研究不會得出任何對治理有意義的結論,最終的結論只能是“控制權”在企業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占有“控制權”。可以看出,“剩餘控制權”理論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其認為股東是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就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槓風險的權力,這種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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