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缺損填補原則

利益缺損填補原則,是立法者在正當的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之間建立一種有效可行的補償救濟機制,使得兩種利益中因任何一者增進而造成的另一者的缺損均能得到有效補償,從而達到兩者利益的分配公平。這種補償可以等量,也可以欠量,但以社會公平或者社會價值取向能夠容忍的水平為最底線。利益缺損填補原則應當以緊迫利益優先原則為前提,在某種程度上實現利益總量的最大化。
利益缺損填補原則主要適用於環境公益和經濟私益之間以及經濟私益之間關係的調整。填補的利益以信賴利益為限。實際上,由於可信賴利益在現實中往往不可準確估量,因而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利益受損者予以欠量補償,以利益受損者的正常水平為底線,以可期待利益為上限。
利益缺損填補原則實質上是對效率和社會公平正義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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