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與目標
刑辯律師的責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委託,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服務項目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審判(一審、二審)階段,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是不盡相同的。
刑事偵察階段的律師服務
1、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4、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
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服務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刑事審判階段的律師服務:
1、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
2、會見在押被告人;
3、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5、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權利
刑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當事人時,犯罪嫌疑人監管機關只能在監聽和監視中選擇一個手段作為監控會面的方式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刑辯律師 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地位
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刑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於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刑辯律師 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刑辯律師 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他們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刑辯律師 承擔辯護職能時,僅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像、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作用
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並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無,而是舉足輕重。關鍵的問題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職責,切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協調控辯審三方的訴訟功能,從而進一步推進法治化建設的進程。希望能喚起人們對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辯護規則的高度審視。立法上,我們寄希望於訴訟活動中能給予控、辯雙方相對平等的權利和地位;刑事辯護規則上,我們寄希望於構建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關係。一改通過限制刑辯律師的訴訟權利來維護控方優勢地位的現象,以便控、辯雙方都能以邏輯而不是以偏見來參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