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在人類社會的不同時期,刑事責任的本質和內容是不同的。在古代社會,由於受客觀責任和團體責任觀念的支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對社會共同生活產生了危害即可,一般並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的前提。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這種責任觀念漸漸暴露出多方面的欠缺,現代刑事責任論應運而生。在現代刑法學中,關於刑事責任的本質,主要有道義責任論、社會責任論、心理責任論和規範責任論。規範責任論是刑法學中新、舊學派論爭的產物,已經成為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責任論的通說,它以期待可能性為核心概念,比心理責任更現實、具體地把握了責任的本質。我國刑事責任論尚處於心理責任論階段,所以有必要借鑑期待可能性理論。關於期待可能性的標準,有的學者立足於客觀的情形,有的學者立足於人。由於不同的人對於期待可能性的認識是不一樣的,所以,“期待可能性的標準首先應該立足於人。而立足於人的標準,則分為國家標準說、行為人標準說、平均人標準說以及各種折衷標準說,國家標準不能客觀、公正、全面地進行判斷,所以,其適用餘地極少。而行為人標準不符合司法判斷的實際情況,可能弛緩法秩序、背離法秩序的統一要求。平均人標準的主要缺陷是界限模糊,不能顯示刑罰的個別化原則,還可能將期待可能性與責任能力等同起來。而且與國揭標準一樣,會強人所難,並有可能淪為法官標準。由於各種標準的內在矛盾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對立關係,所以各種折衷標準說也不可行。本文認為,期待可能性標準應該是類型人。類型人標準能夠全面反映社會關係中的不同人群及其屬性,可以適用於刑法實踐的不同環節,而且還能說明期待可能性的有無及其大小。類型人,從主體的社會特徵上講,就是具有各種身份的人。在刑法中與期待可能性有關的身份可以分為犯罪成立或者阻卻犯罪的身份與加重或者減免責任的身份;而從自然特徵上看,可以從責任能力、責任年齡以及認識可能性等方面進行分類。其中責任能力與期待可御性,在實質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形式上有區別,前者只能從靜態上進行理解,而後者還可以從動態上進行理解。認識可能性是期待可能性的認知前提,基於認識不可能或者認識錯誤,都會影響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