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的進步,現代福爾摩斯們和他們那些僅憑智力、經驗和推理偵破案件的前輩已不可同日而語,那些把所有嫌疑人召集到一起通過細緻而縝密的推理一語道破犯人身份的偵破手段已經永遠地成為了過去。在探案實踐中,偵探們摸索出了一套較之福爾摩斯們的推理和經驗更為細緻、更為可觀、更為科學的刑偵手段,並且很快在刑事偵破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在此,我把它稱之為刑事法醫技術,即forensic science。
Forensic一詞的意思是同法庭和法醫有關。因此,forensicscience是一個內涵很廣泛的詞,它包含了為了把罪犯繩之以法而進行調查中所使用的各種科學手段,因此單把他作為犯罪現場勘查以及其他和犯罪有關的鑑定來解釋是很片面的。對於這個詞,美國偵破科學院給它下的定義是:研究如何把科學套用於法律和刑偵。它包括這樣一些領域:法醫鑑定學,毒理學,犯罪心理學,人類學以及專業檢查人員對指紋,武器,工具痕跡和有問題的檔案進行的工作。這個詞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還包括了犯罪學的意義。
同犯罪學一樣,法醫學有許多種不同的定義。1963年,加利福尼亞刑事偵查學協會做出了 如下定義:刑事法醫技術旨在把自然科學套用於法學,識別、確認具體的證據,使之個性化,並做出適當的評估。自那時以來,美國偵破科學院(即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也採用了這個定義。
涉及學科
曾經有一段時間,法醫人員可能是通才,但是在科學技術越來越發達,犯罪手段越來越高科技化的今天,其中大部分人都是某個領域的專家,這些專業包括:偵破化學、毒理學、毒品分析、血清學、痕跡分析、隱性指紋、武器鑑別、痕跡證據、檔案檢查和聲音鑑別等等。根據犯罪實驗的結果,某些專業同另一些專業可能結合起來,或者分離開來。例如,為了進行比較,工具痕跡可能有武器檢查人員來處理。由於DNA的分析日益複雜,它可能從偵破血清學中分離出來。犯罪現場調查已經成為了一種專門技術,套用於一切犯罪偵破中。
關於英文翻譯
在刑事偵查學的某些科目中,identify和individualize兩個詞經常被混淆起來。雖然他們的詞根意義相同,但這兩個詞正確的套用於刑事偵查學時,顯然是有區別的。如果刑法人員按照普遍接受的理解,將identification理解為獨一無二的特性,那就等於承認了他們沒有專門存在的理由了。刑法人員只是在為了完成自己的真正任務時,才使用identification。刑事偵查學就是個性化的科學。
個性化,就是表明某種證據的獨一無二的特性。個性化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自然界沒有任何兩種東西是完全一樣的。其原則可以簡單定義為以下四條:
1、 偶爾發生的兩件事情絕不可能以完全同樣的方式發生
2、 兩件東西絕不可能以完全同樣的方式構造
3、 兩件東西絕不可能以完全同樣的方式磨損
4、 兩件東西絕不可能以完全同樣的方式破壞
當然,一個模式出來的東西或者事物彼此可能非常相似。實際上,把嶄新的輪胎的印痕個性化是不可能的。不過如果印痕是清晰的話,那么查明它的類別特性應該是可能的。隨著時間的推移,輪胎形成了凹痕和磨損的形態,有了足夠的特點,使得個性化成為可能。如果是一個新的痕跡,人們只能說這個印痕可能來自哪一種汽車,如果是一種磨損的凹痕,那么刑法人員就可以把這種證據同已知的某種標準作一番比較,從而確定能否把印痕個性化。
故而,我提出了一些審查科學證據的有效性的指導原則,並特彆強調靈活性:任何技術手段或理論必須是可以檢驗的,而且必須是在實踐中得到驗證的;必須經過同僚的審查和輿論的監督;必須堅持能夠控制技術手段的標準;這些技術手段或理論必須得到相關科學認識的普遍接受。
沿革
誠然,正如一位偵破專家所說的那樣,“英國作家柯南道爾19世紀末在他的小說中已經在犯罪的調查中採用科學作為輔助手段”,事實上,在夏洛克·福爾摩斯於1887年首次亮相以來,科學手段在犯罪偵破中已經取得了很大進展。
在談及各類法醫偵破學的細節前,先讓我們來看一下現代偵破學中的先驅者:
最早的偵破科學家是醫務人員。死亡案件中最早出現在現場的人員就包括他們,這是合乎邏輯的。關於醫生利用醫學知識解決犯罪問題的最早的紀錄出現在中國1248年寫成的《斷獄》一書。雖然仍有很多不科學的概念,但這本書也提供了不少非常重要的醫學法律知識,例如對溺水死亡的人,要檢查死者胸腔內的積水;對窒息死亡的人,要檢查喉嚨的掐痕和頸部軟骨的損傷。
18世紀末,出現了現代化學,為毒理學的發展鋪平了道路,一位名叫馬圖·奧爾菲拉的醫學教師被認為是“偵破毒理學之父”。他出生於西班牙,從大學畢業後不久便在巴黎擔任化學講師,1813年,他出版了為他贏得聲譽的《毒學概論》。這是第一部研究如何發現毒藥及其病理特徵的科學著作,它奠定了病理學作為偵破手段的地位。
大約又在同時,發明了攝影術,於是在執法過程中又有了一種技術手段來驗證罪犯。早在1843年,為了這個目的,比利時的警察就開始保存用達蓋爾銀版法拍攝的照片檔案。法國和美國在19世紀50年代也效仿了這種做法,隨後由於發明了用底片大量複製照片的技術,大大促進了面部照片的使用。
在指紋學方面做出貢獻的人很多,但是首推弗朗西斯?加爾頓,他對這個課題第一次進行了實質性的研究。他最重要的貢獻是研究出了一種指紋分類歸檔法。他於1892年出版的《指紋學》第一次提供了指紋統計數據,描述了這方面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現在仍然套用於個人鑑別法。
在現實社會中,第一個真實的“採用科學方法的偵探”是奧地利的律師漢斯?格羅斯(1847-1915),當《血字的研究》面世的時候,格羅斯正在準備為執法官員撰寫一本手冊,這本書寫完之後被定名為《執法官員手冊》,於1893年在德國出版,後在英國出版時被改名為《犯罪現場調查》(CrimeSceneInvestigate)。據現在所知,格羅斯從來沒有讀過福爾摩斯小說,然而它自己的著作似乎體現了那些虛構的思想。他提倡偵破醫學,病理學,血清學,彈道學和人體測量學。除此之外,格羅斯還杜撰了criminalistics這個詞作為刑事偵查學的代名詞。
格羅斯的門徒,法國人埃德蒙·羅卡爾吸收了格羅斯和柯南道爾德思想,提出了有名的“羅卡爾交叉原理”,即:每當罪犯同受害者、物體和犯罪現場接觸時,證據必然交叉。例如,犯罪分子可能留下隱性指紋和一簇頭髮,同時從現場帶走地毯的纖維或者其他具有特徵性的殘骸。這個理論對今後的犯罪法醫學理論體系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槍枝的檢驗方面,美國陸軍上校卡文·戈達德(1891-1955)為槍枝的個性化奠定了基礎。在20世紀20年代,戈達德把殺死人的子彈同偵破檢查試驗的子彈作了對比,改進了這方面的工程。他用對比顯微鏡進行了這項工作,還把撞針在彈殼上留下的痕跡作了對比。
第一個真正具有重大意義的全國性實驗室是芝加哥在1929年創辦的科學犯罪偵查實驗是,隸屬於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這個實驗室是由於同年發生的著名的芝加哥情人節大屠殺而建立的。大陪審團進行調查時,陪審員發現,沒有實驗室來檢測許多子彈和彈殼,於是一些有影響的成員籌集資金建立了這個永久性的偵破實驗室。領帶這個實驗室的便是槍枝檢驗的先驅——卡文?戈達德上校。這個實驗室成為第一個有武器鑑別人員的犯罪實驗室。1938年,它被移交給芝加哥警察局。
於1908年創辦的聯邦調查局(FBI)被埃德加·胡佛於1924年改組,當時建立了第一個全國性的指紋檔案館,除了該局已經有的指紋檔案外,把堪薩斯州立文沃斯感化院的指紋卡也加了進去。FBI於1930年在華盛頓市建立了官方的美國犯罪實驗室,1932年11月24日開始向得到白宮批准的執法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提供偵破科學設備。
對現代刑偵法醫技術的發展歷史有了大致的了解,對進一步學習和探討法醫技術在現代刑偵領域的套用和發展是大有裨益的。而作為一門科學,現代刑偵法醫技術必將在刑偵人員和偵探的偵破過程中,占據更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