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階段

在刑事訴訟中,要進行控告、舉報材料的審查、詢問、訊問、勘驗檢查、搜查、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證據、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等活動。這些按照一定順序進行的相互連線的一系列行為過程,可以劃分為若干相對獨立的單元,這稱為刑事訴訟階段。 刑事訴訟階段的特點是每一個訴訟階段都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程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務和形式。

我國的刑事訴訟劃分為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等階段。此外,還有死刑覆核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兩個特殊階段。特殊階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適用的程式,死刑覆核程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審判監督程式只適用於裁判已生效的案件。

刑事訴訟階段與各個具體的訴訟程式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刑事訴訟階段指在處理刑事案件的全部過程中,為實現某項具體的直接任務而進行訴訟活動的那部分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過程。各具體的訴訟程式是在各個訴訟階段實行一定的訴訟行為時所應遵循的方式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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