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疑難案例與法理評析》收集的三十六個案例全部是發生在東莞的真實的、涉及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典型性案件。這些案件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大多是長期困擾辦案人員的典型問題:如何區分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罪;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的界限如何掌握;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問題如何認定和處理;如何挖掘物證的證明力。尋找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的規律是人類永遠的追求,在紛繁複雜的案件中尋找適用和理解法律的規律,則是司法者不懈努力的方向。司法者通過對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既是對個案的總結和回顧,也是對案件所涉及的規律性問題進行提煉和總結的過程。相信《刑事疑難案例與法理評析》會激發大家研究檢察工作的實際問題的興趣,推動將來的檢察研究工作向著來源於實踐、服務於實踐的方向科學發展。
目錄
1.林哲宏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對“易貨”走私及涉稅數額認定的理解
2.楊某等走私普通貨物案——加工貿易企業間相互調劑使用保稅貨物但未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的行為之定性分析
3.遠東集團系列木材走私案——“調劑”在辦理走私案件中的界定
4.黎維武故意殺人案——原因自由行為及其在我國刑法中的適用問題
5.胡某榮故意傷害案——兼談共同犯罪中間接放任故意的範圍
6.方某兵故意傷害案——為預防不法侵害而糾集他人並攜帶防範性工具能否阻卻正當防衛成立
7.楊志強綁架案——淺談對被綁架入的“實力控制”
8.傅剛綁架案——搶劫後臨時起意綁架他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9.張楊等非法拘禁案——本案構成非法拘禁罪還是綁架罪
10.張勁搶劫案——入戶搶劫三個具體問題的認定
11.萬東搶劫案——對入戶搶劫之“戶”的認定分析
12.楊瑞棋、鄧文創搶劫案——對同事下迷藥後竊取公司財物如何定性
13.向定軍搶劫、故意殺人案——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行為的認定
14.張文軍等搶劫案——搶劫、詐欺、盜竊的區別
15.袁效光盜竊、敲詐勒索案——綁架、敲詐勒索、搶劫、詐欺、盜竊犯罪的邊緣關係
16.劉麗英等三人盜竊案——盜竊手段行為與詐欺手段行為交織下盜竊罪與詐欺罪如何區分
17.何聖文盜竊案——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分
18.劉文章盜竊案——行為人之間主觀故意的認定問題
19.衡東全、高書明、鍾燕輝等人盜竊案——與盜竊犯事先通謀事後掩護銷贓或者收購贓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20.謝某盜竊案——冒充財產所有權人私自出售他人財產如何定性
21.黃尚飛盜竊案——對“失控說”的主張兼對“控制”的闡釋
22.梅開雲盜竊案——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23.全中輝侵占與職務侵占案——侵占與職務侵占的區分處理
24.陳某(名畫)詐欺案——詐欺犯罪的主客觀認定及與民事欺詐之區分
25.周俊升等四人詐欺案——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在賭博過程中設定騙局騙取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26.林世岳、陳東平、蔣新壽賭博案——“賭博型”詐欺罪(詐賭)和“圈套型”賭博罪(誘賭)的區別
27.蔣麗君非法行醫案——非法接生致胎兒死亡行為的罰則適用
28.徐小英包庇案——矛盾證據的採信及包庇罪與幫助毀滅證據罪的認定
29.賀利平、唐乘華窩藏案——不作為的窩藏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30.朱承保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解釋路徑的選擇與運用
31.牟紹君介紹賄賂案——受賄罪共犯與介紹賄賂罪的區別
32.劉某洪受賄案——共同受賄犯罪中不同身份者的罪名認定及處理
33.賴俊廉受賄案——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34.鄒承雄故意殺人案——挖掘物證證明力
35.呂某故意殺人案——從死緩到存疑不訴引發對證明標準及相關程式的思考
36.楊占中職務侵占、假冒註冊商標案——從自訴案件的被駁回論“公訴轉自訴”制度的構建
附屬檔案 奧林公司拖欠貨款案——業務混同、職務行為、表見代理與法人責任認定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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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國是一個制定法國家,司法活動的過程是將國家制定的成文法適用於案件事實的過程。司法的過程表明,從法律條文(大前提)和案件事實(小前提)之中推導出案件結論的過程其實是一個異常複雜的過程。一方面由於法律條文總是對具體事物的抽象概括,將抽象的法律運用於具體案件的過程必定是一個從法律的多種可能含義中擷取合理含義的過程;另一方面由於法律一經產生就幾乎無可避免地滯後於現實,新的社會關係不斷產生,新的案件不斷出現,如何在法律字面規定尚未修訂之時將其運用於新生的案件類型,又必然存在一個解釋法律的過程。不僅如此,案件事實總是發生在過去,需由一系列證據證成,而司法者通過客觀證據“還原”案件事實的過程又必然是一個主觀活動的過程,它不可避免地受到司法者對法律的理解以及司法者的習慣、情感、價值觀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面對完全相同的證據,不同的人會對案件事實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以鮮活真實的案例為載體,在剖析案例的過程中可以將司法者如何在抽象的法律條文和具體的案件事實之間找到通往正義的曲折而艱辛的道路展現在讀者面前,可以為人們提供法律人運用法律的真實圖景和動態過程。
剖析案例的另外一個重要意義還在於它為推動法律的統一適用、促進同案同判提供了一個觀點交流的平台。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同案同判。由於訴訟各階段司法人員都不同程度地實際享有自由裁量權;我國的法律傳統和制定法在法律淵源中占絕對主導地位的現實決定了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不太可能建立判例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