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申訴書是申訴人不服判決、裁定的書面聲明,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進行再審的依據。
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麼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附項
格式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 份;
2.證據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