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樣本贈閱財務管理辦法

出版物樣本贈閱財務管理辦法是新聞出版署發布,文號是[92]財文字第057號。

內容

•第二條 列入本辦法進行管理的樣書、樣報、樣刊、樣帶、樣片(以下簡稱樣本)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雜誌)、錄音帶、錄像帶、唱片等出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含音像,下同)、報社、期刊(雜誌)社及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音像單位。

•一、國營綜合出版社、專業出版社、出版公司;

•二、國營報社和黨政機關、事業、團體附屬的報社;

•三、國營期刊(雜誌)社和機關、事業、團體附屬的期刊(雜誌)社;

•四、國營音像企業和機關、事業、團體附屬的音像單位。

•第四條 樣本贈閱,是指出版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和贈送著譯者(以下簡稱作者)的樣本,出版單位有關部門和工作用樣本,以及出版單位必須送請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的樣本。

第五條 樣本贈閱範圍與數量:

一、出版單位按國家規定的數量向新聞出版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北京圖書館繳納的樣本;地方出版單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機構和指定的圖書館繳納的樣本。

二、出版單位贈送作者的樣本

(一)圖書

1.10人以下(含10人)和機關團體(創作、翻譯、校點、編選等,下同)的作品首次出版,可贈送總數10--20冊(套)。

2.10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出版,如是單卷本(不包括大型辭書、工具書)可贈送每人1冊;如是多卷集,每人只贈送其主編(或收有作品)的有關卷1本;大型辭書、工具書、畫冊等,只贈送主要編纂者,每種贈送數量最多不超過20本。

3.出版單位重印的圖書不再贈送作者,如果修訂後再版,可贈送作者樣本,但贈送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出版贈送樣書的50%。

(二)期刊(雜誌)

期刊(雜誌)每期可贈送刊有作品的作者1--2本。

(三)報紙

報紙每期可贈送刊登作品的作者1--2份。

(四)音像製品

音像出版單位首次出版發行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可贈送作者、導演和主要表演者樣本。錄音帶、唱片每人贈送1--3盒(張);錄像帶每人1盒?

(一)出版單位的工作用樣本,包括留存的版本以及資料、編輯、設計、校對、編務、出版、發行、財務等部門的工作用樣本,參加評獎、展覽等活動以及與有關出版單位對口交換的樣本。

(二)出版單位的工作用樣本,圖書每種不得超過60冊(套)、期刊(雜誌)每期不得超過100本;報紙每期不得超過250份。具體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商財政廳(局)確定。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工作用樣本,必須由資料部門集中管理。錄音帶、唱片不得超過20盒(張),錄像帶不得超過10盒,有關部門需要時,從資料部門借用。

(四)出版單位舉行出版物首發式和看樣訂貨所需的樣本,應嚴格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商財政廳(局)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制訂。

四、出版單位按照新聞出版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規定送有關部門或領導審閱的樣本;音像單位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送有關部門或領導審閱的樣本。

第六條 樣本贈閱的審批與管理:

(一)出版單位的樣本贈閱,必須指定一個部門統一管理,並由專人審批。

(二)贈閱樣本時,要填寫《樣本領用單》(格式附後),憑單一式三聯,分別由樣本管理部門、成品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用於存查或報帳。

(三)樣本管理部門要按月(或季)編制《樣本贈閱匯總表》(格式附後),並附憑單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要認真審核,嚴格按本辦法規定入帳。

(四)出版單位有關部門工作用的樣本,應指派專人登記保管,每年清理一次,已用完的樣本要如數交回樣本管理部門,由樣本管理部門集中折價銷售或作為廢品處理。

(五)出版單位之間交換樣本,必須由資料管理部門統一進行,交換回的樣本要交資料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

第七條 樣本贈閱費用列支的財務規定:

(一)出版單位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圍和數量贈送的樣本,不得在樣本贈閱費中列支。其中:贈送外單位或個人的樣本從本單位自有資金列支;贈送本單位職工的樣本必須在職工獎勵基金中列支,並按規定繳納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第八條 各級財政、新聞出版、審計、稅務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部門、單位、個人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聞出版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和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十條 中央單位參照所在地財政廳(局)、新聞出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新聞出版署關於印發《出版物樣本贈閱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92)財文字第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聞出版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人民團體: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出版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國營報社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國營音像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圖書、報紙、期刊(雜誌)、音像等出版單位樣本贈閱的財務管理,特制定《出版物樣本贈閱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望及時告財政部和新聞出版署。

附屬檔案:出版物樣本贈閱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出版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國營報社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國營音像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圖書、報紙、期刊(雜誌)、音像等出版單位樣本贈閱的財務管理,降低成本開支,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本辦法進行管理的樣書、樣報、樣刊、樣帶、樣片(以下簡稱樣本)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雜誌)、錄音帶、錄像帶、唱片等出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含音像,下同)、報社、期刊(雜誌)社及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音像單位。

一、國營綜合出版社、專業出版社、出版公司;

二、國營報社和黨政機關、事業、團體附屬的報社;

三、國營期刊(雜誌)社和機關、事業、團體附屬的期刊(雜誌)社;

四、國營音像企業和機關、事業、團體附屬的音像單位。

第四條 樣本贈閱,是指出版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和贈送著譯者(以下簡稱作者)的樣本,出版單位有關部門和工作用樣本,以及出版單位必須送請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的樣本。

第五條 樣本贈閱範圍與數量:

一、出版單位按國家規定的數量向新聞出版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北京圖書館繳納的樣本;地方出版單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機構和指定的圖書館繳納的樣本。

二、出版單位贈送作者的樣本

(一)圖書

1.10人以下(含10人)和機關團體(創作、翻譯、校點、編選等,下同)的作品首次出版,可贈送總數10--20冊(套)。

2.10人以上的作品首次出版,如是單卷本(不包括大型辭書、工具書)可贈送每人1冊;如是多卷集,每人只贈送其主編(或收有作品)的有關卷1本;大型辭書、工具書、畫冊等,只贈送主要編纂者,每種贈送數量最多不超過20本。

3.出版單位重印的圖書不再贈送作者,如果修訂後再版,可贈送作者樣本,但贈送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出版贈送樣書的50%。

(二)期刊(雜誌)

期刊(雜誌)每期可贈送刊有作品的作者1--2本。

(三)報紙

報紙每期可贈送刊登作品的作者1--2份。

(四)音像製品

音像出版單位首次出版發行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可贈送作者、導演和主要表演者樣本。錄音帶、唱片每人贈送1--3盒(張);錄像帶每人1盒? 三、出版單位工作樣本:

(一)出版單位的工作用樣本,包括留存的版本以及資料、編輯、設計、校對、編務、出版、發行、財務等部門的工作用樣本,參加評獎、展覽等活動以及與有關出版單位對口交換的樣本。

(二)出版單位的工作用樣本,圖書每種不得超過60冊(套)、期刊(雜誌)每期不得超過100本;報紙每期不得超過250份。具體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商財政廳(局)確定。

(三)音像出版單位的工作用樣本,必須由資料部門集中管理。?。

(四)出版單位舉行出版物首??體辦法由各省、??(局)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制訂。??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規定送有關部門或領導審閱的樣本;音像單位按照主管部門規定送有關部門或領導審閱的樣本。

第六條 樣本贈閱的審批與管理:

(一)出版單位的樣本贈閱,必須指定一個部門統一管理,並由專人審批。

(二)贈閱樣本時,要填寫《樣本領用單》(格式附後),憑單一式三聯,分別由樣本管理部門、成品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用於存查或報帳。

(三)樣本管理部門要按月(或季)編制《樣本贈閱匯總表》(格式附後),並附憑單報財務部門,財務部門要認真審核,嚴格按本辦法規定入帳。

(四)出版單位有關部門工作用的樣本,應指派專人登記保管,每年清理一次,已用完的樣本要如數交回樣本管理部門,由樣本管理部門集中折價銷售或作為廢品處理。

(五)出版單位之間交換樣本,必須由資料管理部門統一進行,交換回的樣本要交資料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

第七條 樣本贈閱費用列支的財務規定:

(一)出版單位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內贈送及領用的樣本,可按實際成本或批發折扣在樣本贈閱費中列支。

(二)出版單位處理本單位有關部門工作用樣本的收款,應全部交財務部門,沖減樣本贈閱費支出。

(三)出版單位超出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和數量贈送的樣本,不得在樣本贈閱費中列支。其中:贈送外單位或個人的樣本從本單位自有資金列支;贈送本單位職工的樣本必須在職工獎勵基金中列支,並按規定繳納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第八條 各級財政、新聞出版、審計、稅務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部門、單位、個人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聞出版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和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十條 中央單位參照所在地財政廳(局)、新聞出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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