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程式
收到經營出口產品企業的書面退稅申請後,稅務機關應按照出口退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要求,圍繞出口退稅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才能予以退稅。
審核一般包括初審、複審和批准退庫三個步驟。先由分管該企業的稅務專管員進行初審,再由本科(股、所)負責人和會計人員複審,送市、縣以上稅務機關負責人再予審核,並簽字批准稅款退付。最後,由專管員或會計人員據以填開收入退還書等法定稅款退還憑證,送邊所在地金庫,所在地金庫根據金庫管理條例進行審核後,據以辦理稅款退庫。
規定
負責審核出口退稅的機關接到企業退稅申報表後,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逐級報請負責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填寫《收入退回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企業提出的申報手續完備、內容真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一個月內應辦完有關退(免)手續。
企業在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須對上年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並將結果上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多退收回,少退補足。企業年終清算後,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注意事項
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出口退稅的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後,方可填寫“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辦理退庫手續。在出口退稅審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批時限。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完有關退(免)稅手續。
(2)退關、退貨等的處理。對於企業出口的貨物辦理退(免)稅後,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或轉為內銷的,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免)稅的稅款。補繳稅款全部繳入中央金庫。
(3)核對、檢查權。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過程中,應到企業調查核對有關退稅憑證和賬物,並在必要時可對出口貨物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4)年終清算。企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須對上年度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並將結果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企業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少補。企業清算後,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另外,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涉外稅收管理機關接到企業退(免)稅申報表後,必須認真審核,並在15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無誤後,報上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核,在15日內審核完畢,並送當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退庫手續。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必須在接到有關材料後,30日內辦理完有關退稅手續。
外貿企業出口
出口退稅審核一般分為預審、單證對審、計算機審核等三個環節。
1.預審
退稅機關在受理外貿企業的正式申報前,應對申報數據在“退稅申m/退稅申報預處渺退稅申報預審”中進行預審。預審發現疑點,應按規定進行調整或進行出口貨物稅收情況函調。
2.單證對審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並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係。
3.計算機審核
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審核、核對的重點內容包括:
(1)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2)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代理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3)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4)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是否屬於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5)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覆核;對覆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6)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