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收匯管理

出口貨物收匯管理是指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外匯管制的要求,通過海關對出口貨物的監管,對出口單位的收匯是否按規定上繳國家而進行監督的一種管理制度。

定義

 出口貨物收匯管理是指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外匯管制的要求,通過海關對出口貨物的監管,對出口單位的收匯是否按規定上繳國家而進行監督的一種管理制度。
我國對出口收匯管理採取的是外匯核銷形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稱外匯局)是出口收匯核銷的管理機關,負責對出口單位和銀行的出口收匯相關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和“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為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為了防止出口單位將外匯截留境外,提高收匯率,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後頒布了《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出口外匯核銷單管理的方式,對出口貨物實施直接收匯控制。
“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是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各分支局核發,出口單位憑此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向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有統一編號的重要憑證。核銷單是跟蹤、監督出口單位出口後收匯核銷和出口單位辦理貨物出口手續的重要憑證之一。
該控制方式的基本內容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外匯核銷單,由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填寫,外匯管理部門憑海關簽注的出口外匯核銷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聯及其相關電子數據核銷收匯。

出口貨物收匯核銷範圍

一般貿易、易貨貿易、租賃、寄售、展銷等一切出口貿易方式,只要涉及到出口收匯,都必須進行出口收匯核銷。此外,經外經貿部批准有權接受1萬美元以下旅遊紀念品、工藝晶小批量出口訂貨的國營企業出口貨物,視同一般貿易出口,須按規定辦理收匯核銷手續(旅遊品自帶出境除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出口,必須按一般貿易出口辦理核銷手續。

出口貨物收匯管理規定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出口收匯核銷的憑證。根據貨物實際出口情況的不同,出口收匯核銷分為“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及“不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兩種方式。即對於以某些貿易方式出口報關時,實際貨物並未出口,也未發生外匯交易的情事,出口單位就不需辦理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如:“來料以產頂進”(代碼0243)、“加工設備結轉”(代碼0456)等62種貿易性質。反之,對於“一般貿易”(代碼0110)、“來料加工”(代碼0214)等26種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凡屬於“不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報關出口時,海關不再驗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外管局不辦理收匯核銷。

出口貨物收匯核銷程式

(1)出口企業(包括代理企業),應在報關前向當地外匯管理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填寫並在報關時向海關交驗“核銷單”。辦理海關手續後,海關將蓋有“放行章”的報關單及“核銷單”退還出口企業。
(3)出口企業將有關單據和“核銷單”交銀行收匯,並將該“核銷單”存根聯和報關單送原簽發外匯管理局,由其核對有關單據後,核銷該筆收匯。從2001年8月起,企業在貨物出口報關後,可以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在網上進行交單,不再需要專門到外匯管理局辦理交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存根),待企業實際收匯後,企業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發票等國家規定的出口收匯核銷的專用有效憑證,按月集中到外匯管理局一次性辦理核銷。(4)為了簡化手續,對於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自寄單據(指不通過銀行交單而索匯)項下的出口,向銀行結匯時不必提交“核銷單”;信用證、托收方式出口,可以不憑“核銷單”向銀行交單議付,但須多提供一聯注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貨物,可每月定期辦理收匯核銷手續。

出口貨物收匯管理其他有關規定

(1)出口單位報關後,貨物因故未能出口要求退關時,晦關應在“核銷單”上籤注意見並蓋章,由出口單位自行退外匯管理部門註銷。
(2)以轉關運輸方式出口的貨物,應在起運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3)如出口單位委託其他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出口並報關,以代理出口單位名義簽訂出口契約並負責收匯的,應使用代理出口單位的“核銷單”,並應在“出口單位備註”欄內註明委託單位名稱。
(4)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口單位聯合出口時,須由負責報關並直接收匯的出口單位使用該單位的“核銷單”報關,並在其“出口單位備註”欄內說明出口單位名稱及各單位出口金額。
(5)出口單位不論採用何種方式收匯,必須在最遲收款日期後的30個工作日內,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檔案到當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6)逾期未收匯時,出口單位必須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申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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