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報告

1.外匯局對企業報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 3.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 1.存放境外企業根據其業務類型,分為單一型企業、集團型主辦企業和集團型成員公司。

管理內容:

經外匯局登記辦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存放境外企業)應當在每月月末之前,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分交易項目(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資本項目、其他)、分賬號(幣種)如實報告上月境外賬戶的收入、支出、同名劃轉以及餘額情況。一個月報告一次。單一型企業和集團型主辦企業還應當報告月末對賬單餘額及對賬單日期。

管理原則:

1.外匯局對企業報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
2.對未按規定報告或報告內容不準確的企業,可按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或將其列為B類企業。
3.已開辦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列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企業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不得使用境外賬戶對外支付。外匯局可要求其調回境外賬戶餘額。被列為C類的,企業應當於列入之日起30日內關閉境外賬戶並調回境外賬戶餘額。

注意事項:

1.存放境外企業根據其業務類型,分為單一型企業、集團型主辦企業和集團型成員公司。
2.對於已報告的境外賬戶收支信息,在報告當月,企業可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進行數據修改或刪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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