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青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冬青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重慶市冬青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成立於2010年9月,是由重慶市民政局主管,並經重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註冊成立的重慶市第一批專業社會工作機構。中心先後承接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範項目、中央財政支持社會工作示範項目以及重慶市社會工作服務示範項目。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社區精神病人服務、哀傷輔導服務、進城務工人員服務、企業社會工作服務、社區矯治服務等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同時承接重慶市社會工作項目督導及評估工作。2012年榮獲重慶市社會工作人才建設先進集體稱號。

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重慶市冬青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精神健康社會工作服務。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民政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是重慶市渝中區渝建村十一號新宇大廈8-2。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重慶市精神健康救助基金會。舉辦單位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3萬元,出資單位:重慶市精神健康救助基金會,金額:3萬元。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從事精神健康社會工作臨床服務;

(二)從事精神疾病與心理疾病的臨床服務研究;

(三)開展精神病人社會功能康復;

(四)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服務;

(五)面向公眾提供社會心理關懷;

(六)協助保障弱勢病患就醫權利;

(七)協助病人排除疑難問題;

(八)提供整合性社會福利資源。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立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單位、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員。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的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並主要用於與本單位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2010年6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務範圍

住院期間服務內容

1、個案服務:提供社會及心理評估與治療;相關福利政策諮詢;個案轉介、協調與聯繫;婚姻、家庭評估與諮詢;職業訓練、康復與評估。

2、小組服務:提供病友小組(如小組心理治療、各類教育性小組等);家屬小組(如教育性小組、支持性小組、家屬座談會等);協助病友康複方案規劃與執行(如病友自助管理委員會、義工制度等)

3、社區服務:社會資源的運用與開發;組建志願服務工作隊;協助申請精神健康救助基金;社區居民精神健康宣教與心理衛生諮詢。

門診社工服務

1、進行心理諮詢與治療;

2、心理測量;

3、對門診病友進行社會生活功能評估;

4、病友家庭支持、精神健康教育及心理治療5、社會福利、醫保相關政策諮詢等

教學科研

1、參與相關研討會、個案討論會;

2、組織並培訓相關專業人員(如社工專業、心理專業的實習學生及研修人員等);

3、參與有關精神衛生社會工作調查研究。

科普宣傳

1、通過媒體向公眾進行精神健康相關知識及自我心理保健宣傳;

2、制定相關精神健康知識的宣傳冊;

3、創辦《社會工作信息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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