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2005年6月28日,冀中星機車載客時,在東莞厚街新塘村治安隊門口受傷,冀中星認為其受傷是村委會治安隊員毆打所致;2005年7月8日,冀中星到厚街鎮公安分局上訪;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38266.99元;
2007年7月26日,經東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冀中星的舉證不足,事實不符,駁回了冀中星的訴求,判其敗訴;
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09年9月,冀中星進京到中央政法委上訪。中央政法委轉交東莞市政法委辦理,市委政法委將該案轉市公安局辦理;
2010年3月30日,厚街鎮公安分局救助冀中星10萬元,冀中星當場簽訂了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上訪;
2013年7月17日,發投訴信;
2013年7月20日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到達大廳B出口外,引爆自製爆炸裝置(製作鞭炮的黑火藥),造成本人受傷,引發社會關注;
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2018年3月21日,冀中星減刑後刑滿釋放。
人物事件
致殘事件
2005年6月,拉客在經過東莞市厚街鎮新塘村治安隊門口時,冀中星和其所拉的客人龔濤遭到新塘村治安隊隊員毆打,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癱瘓。據報導,他的女友守了他7個晚上,在得知癱瘓的訊息後,終於離他而去。
2005年被打傷後,冀中星回到菏澤鄄城老家養病。在此後八年間,冀中星與父親冀太榮相依為命,生活貧困,其間冀中星多次向東莞市有關部門上訪。鄄城縣、富春鄉黨委政府了解到這一情況後,2007年以來,縣民政、殘聯等部門先後為冀中星和其父親辦理了低保,為冀中星安排了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富春鄉黨委、政府還組織人員到其家中慰問並了解情況。看到其家庭困難,為其購置了木板床、被褥及輪椅,並給了救濟款。逢年過節,富春鄉政府派專人到其家中,帶著米、面、油還有慰問款前去慰問。
同時,富春鄉還派出專人趕赴東莞,了解情況並協助調查。後經多方協商,2010年4月東莞市公安局給了冀中星10萬元。
《公益時報》駐河南記者吳賢德曾採訪過冀中星,他透露冀家裡很窮,住茅草房,被東莞治安隊員打傷後沒能力就醫,在家拖著,下半身早已潰爛。曾有律師幫助冀中星,但東莞方面的壓力使得律師不敢再多說話。“我覺得他是對這個社會徹底感到絕望了。”
東莞上訪
經東莞市信訪局、市公安局核實,冀中星及其家人信訪記錄共有三次:一是2005年7月8日到東莞厚街鎮公安分局上訪,二是2009年9月致信中央政法委,三是2013年7月17日,東莞市信訪局收到國家信訪局轉來冀中星在國家信訪局網上的投訴信。
山東富春鄉黨政辦負責人高金成表示,2008年奧運會前夕,冀中星曾在網上發信息稱,要去廣東東莞,他想買炸藥去炸東莞厚街新塘村治安隊。“他到菏澤坐火車,火車站的工作人員也及時發現了他身上有炸藥,及時地控制住了。”
北京上訪
在其父親冀太榮的記憶里,冀中星在2008年去過一次北京上訪,具體日子已經記不清。
2013年7月20日凌晨4點多,冀中星聯繫朋友叫好計程車到鄄城長途汽車站坐上去北京的客車,臨走前一晚,他催促父親把家裡糧食收起來並說:“要是我不在家了糧食淋濕怎么辦?”
經鄄城縣公安部門初步調查核實,冀中星的家人對冀中星行蹤並不知情,也不知道其如何獲取的炸藥。其父冀太榮表示,他從未在家中看見冀中星擺弄過炸藥,此外冀中星也很少外出,不可能自行從外購買炸藥。而冀中星在7月20日一早從鄄城汽車站乘車前往北京,通過安檢時,也未查出包內攜帶炸藥。
提起訴訟
據悉,2005年6月28日凌晨3時,冀中星在厚街新塘治安隊門口受傷。經調查,冀中星於當日凌晨在厚街從事機車載客途中,因害怕警察查車,與厚街新塘村治安隊員發生碰撞倒地受傷。當時,冀中星認為其受傷是村委會治安隊員毆打所致。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就自己與厚街鎮新塘村委會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38266.99元。
敗訴
2007年7月26日,經法院審理,認為冀中星的舉證不足,事實不符,駁回了冀中星的訴求,判其敗訴。之後冀中星不服,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進行審理。由於一再敗訴,賠償金額降到25萬、20萬、15萬、12萬……
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隨後,冀中星進行信訪。2009年9月,冀中星進京信訪,後此事由東莞市公安局辦理。考慮到冀中星家庭困難,經東莞市公安局協調,2010年3月30日,厚街鎮公安分局救助冀中星10萬元,冀中星對東莞的救助表示感謝,並當場簽訂了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因為此事而到有關部門進行上訪。
東莞稱“沒有證據證明”
對此,東莞市回應:①冀中星曾從事機車載客,與治安隊員發生碰撞,倒地受傷②冀中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被法院駁回③冀中星曾多次上訪,厚街鎮公安分局救助冀中星10萬元。
爆炸事件
2013年7月20日凌晨6點多,冀中星的父親冀太榮幫大兒子看完空房子,回到自己家的小板房,發現二兒子冀中星不在,這是幾年來從未有過的事情。自從2005年在東莞打工被“打傷”後,二兒子肚臍眼以下的身體已經完全沒有知覺,而且自己家門前的土路坑窪很多,如果沒有父親幫忙,他根本出不了這個家門。冀太榮趕緊給冀中星打電話,兒子在電話里簡短地說:“我有事出去一下。”他的語氣很平靜。冀太榮也沒太當回事。冀中星其實事先聯繫了一個朋友,還叫好了計程車。那個朋友跟他一樣有點殘疾,就幫著把他抬到計程車上,把輪椅放到後備箱裡,然後冀中星自己打車去了鄄城縣長途汽車站,在那裡坐上了去北京的客車。
2013年7月20日18點25分,一名殘疾人(中國籍)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到達大廳B出口外,引爆自製爆炸裝置(製作鞭炮的黑火藥),造成本人受傷,未造成周圍人員傷亡。
據當時在現場的人員回憶,爆炸發生時能夠看到明顯的火光,還有刺鼻的火藥味,現場立刻被黃色的煙霧所籠罩,周圍旅客一陣驚慌,迅速往外跑。待煙霧慢慢散去,可以看到男子已經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有血跡。幾分鐘後,警察和救護人員趕到現場,用擔架將該男子抬離。
事發後,該男子被送往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救治,爆炸造成其左臂斷裂,可能要面臨截肢手術,但暫時沒有生命危險。
首都機場公安分局初步核實的結果是,這名男子名叫冀中星,1979年生,山東菏澤人,因有意見訴求,在現場發放傳單被阻攔,隨即他引爆了自製的爆炸裝置。警方表示,炸藥的成分待鑒定之後才能確定。
犯罪嫌疑人冀中星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涉嫌爆炸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對其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7月21日凌晨,受傷的冀中星在積水潭醫院完成手術,左手腕以下被截肢。7月21日,北京警方確認已對嫌疑人冀中星正式刑拘。
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7月20日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
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3年7月29日,首都機場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對首都機場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訴。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爆炸罪判處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2018年3月21日,冀中星刑滿釋放。
事件進展
冀中星的情況也引起了廣東省公安廳的關注。2013年7月21日,廣東省公安廳責成東莞市公安局對網傳冀中星因在東莞遭遇不公正對待而上訪一事進行徹底調查,目前調查正在進行中。針對冀中星曾就被毆並提起訴訟的情節,東莞市中院已指派相關負責人調出該案的案卷,組織法官進行核查。待核查清楚後,東莞市中院會進一步通報有關情況。
鄄城縣富春鄉黨政綜合辦公室主任高金成表示,“冀中星本是個聰明靈活的青年,如果沒有在東莞的那次遭遇,他家應該已經脫貧了。”高金成表示,鄉里2007年為冀中星的父親和冀中星分別辦理了低保,另外冀父享有養老保險,冀中星2011年辦理了低保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他們從未在本地上訪過,對當地政府非常感激。
高金成表示,東莞方的不作為造成冀中星的絕望,他做出這種舉動讓他非常意外。
2013年9月,冀中星投訴被毆打致殘案件已經被東莞警方刑事立案。
東莞市公安局發言人、指揮中心主任張志強表示該案已按照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刑事立案,目前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冀中星代理律師表示,”東莞警方以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刑事立案,意味著8年前的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式,但警方並沒有具體透露兩個月來的偵查結果,也沒有出示立案法律文書。刑事立案並不意味著東莞警方承認了當年治安隊員毆打了冀中星。刑事立案的結論可能是構成故意傷害,也可能不構成故意傷害。我們希望東莞警方能夠公正、迅速地查明事實真相。”
2013年9月17日9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9時02分,冀中星因身體原因由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鑒於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審判長允許其坐著說話。同時法庭為其安排了2名醫護人員,審判長告知被告人如果覺得身體不適,無法堅持庭審,可以隨時舉手示意。
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至首都機場並引爆,造成其本人重傷,一民警輕微傷。檢察院認為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冀中星當庭稱: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認為自己是過失行為。其攜帶的爆炸物是自製的。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後就發生了爆炸。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定於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在第三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冀中星爆炸一案。
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宣判後審判長問冀中星是否表示抗訴,冀中星當庭沒有表示,他說需要回去考慮一下。
冀中星已於2013年12月10日被送到山東省鄒城監獄服刑。
2014年1月1日,劉曉原收到了廣東高院的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稱,冀中星因訴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廣州中院行政裁定,向廣東高院抗訴,廣東高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該裁定為終審裁定。裁定書稱,公安機關負有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雙重職責。該案中,冀中星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公開其被毆打致殘案進行複查的結論,有關冀中星是否被治安隊員毆打致殘刑事案件的調查,屬於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對於刑事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中星作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但因此產生的糾紛,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範圍。故駁回冀中星抗訴,維持原審法院一審裁定。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服刑期間執行刑期未變動執行機關山東省鄒城監獄於2016年11月14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執行機關山東省鄒城監獄提出,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並附罪犯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的證據。經審理查明,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獲得記功1次、表揚1次的獎勵。以上事實,由罪犯評審鑑定表、獎勵審批表、考核台帳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12月5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冀中星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
2018年3月21日,冀中星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