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國少工委關於印發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07年6月11日 中青聯發〔200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教育廳(教委),人事廳(局),少工委: 少先隊輔導員是少年兒童的親密朋友和指導者,少先隊的各項工作和任務都要依靠少先隊輔導員具體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中央八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少先隊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22號)和第五次全國少代會精神,按照“全隊抓基層,全隊抓落實”的工作要求,提高少先隊輔導員素質,進一步加強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建設,推進少先隊事業深入發展,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國少工委研究制訂了《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這是加強少先隊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的重要檔案。現將《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少先隊輔導員是少先隊員的親密朋友和指導者,是我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力量。為加強少先隊輔導員隊伍建設,規範輔導員的工作,根據《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以及團中央、教育部等部委關於加強少先隊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少先隊總輔導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少先隊中隊輔導員和少先隊志願輔導員。

第三條 各級少先隊組織要認真貫徹本辦法的要求,努力引導少先隊輔導員做少先隊員人生追求的引領者、實踐體驗的組織者、健康成長的服務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者和良好發展氛圍的營造者。

第二章 輔導員的任職條件

基本條件

第四條 輔導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覺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

2.熱愛少年兒童,熱愛少先隊工作,品行端正,作風正派,具有奉獻精神,竭誠為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服務。

3.掌握教育規律和當代少年兒童成長規律,引導少年兒童在實踐體驗中提高全面素質。

4.綜合素質比較全面,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一定的理論研究能力。

第五條 農村學校的大中隊輔導員和鄉(鎮)總輔導員應具有中師以上(含中師)文化程度。城區中國小校的大中隊輔導員和省(區、市)、市(地)、縣(市、區)總輔導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文化程度。

第六條 大隊輔導員和鄉鎮總輔導員應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省(區、市)、市(地)、縣(市、區)總輔導員應具有3年以上的少先隊工作經驗。

第七條 少先隊大隊輔導員上崗前必須參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少工委組織的專業培訓,並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少工委頒發由全國少工委制定統一格式的《少先隊輔導員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 輔導員的配備與管理

第八條 省(區、市)、市(地)、縣(市、區)、鄉(鎮)少工委應設少先隊總輔導員。總輔導員應由長期從事少先隊工作,具有豐富經驗、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較高理論研究水平的人士擔任。省級、市級總輔導員應設在同級團委,縣(市、區)級總輔導員可設在同級團委,也可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省(區、市)、市(地)、縣(市、區)總輔導員應按不低於同級團委或教育行政部門中層副職的標準配備。鄉(鎮)總輔導員由中心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兼任。

第九條 大隊輔導員由所在學校推薦、上級團委聘請、從事學校少先隊工作的優秀教師擔任。在配備與管理上應做到:

1.有15個教學班以上的國小,初一、初二兩個年級有8個教學班以上的中學,應配備一名少先隊大隊輔導員。中學的大隊輔導員可由中學團委(總支)書記或團委副書記兼任。

2.大隊輔導員在已與學校明確了聘用關係的人員範圍內,按照隊章的規定聘請,三年一聘,聘請的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間考核如不合格則隨時解聘,工作業績突出者可續聘。學校對大隊輔導員進行調整時,需徵求上級團委意見,並做到隨缺隨補。團組織聘請輔導員應舉行儀式,頒發聘書。

3.大隊輔導員按學校中層管理人員進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務會議。從事少先隊工作多年,且成績特別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統後備幹部培養序列。

4.符合《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或《國小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要求的大隊輔導員可按有關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5.大隊輔導員每周兼課一般不超過6課時,從事少先隊的工作時間每周不低於10課時。大隊輔導員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應的教學工作量。大隊輔導員節假日組織開展少先隊活動,學校應給予適當調休。

第十條 國中和國小以班級為單位成立少先隊中隊,中隊輔導員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課任教師兼任。聘請中隊輔導員要舉行儀式,頒發聘書。

第十一條 學校和社區少先隊組織要至少聘請一名志願輔導員。少先隊志願輔導員應從各行各業的先進人物、優秀青年學生、志願者和解放軍指戰員、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社會各界熱心少年兒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請。聘請志願輔導員要舉行儀式,頒發聘書。縣(市、區)少工委要對志願輔導員及時進行登記註冊,並對他們進行培訓。

第四章 輔導員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總輔導員的職責是:在同級少工委的領導下,參與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對本區域內少先隊工作計畫的研究、制訂和重大活動的設計、實施;參與對基層輔導員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及時向上級少工委和有關部門反映基層輔導員在工作、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並參與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少先隊大隊輔導員的職責是:抓好學校少先隊基礎建設;組織開展少先隊大隊的各項活動;指導和協調中隊輔導員工作;培訓中隊輔導員;關注隊員的身心健康,反映他們的意見和成長中的需求,爭取學校、家長、社會的支持和配合;維護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促進他們健康成長全面發展;協助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協助社區少工委工作。

第十四條 少先隊中隊輔導員的職責是:在大隊輔導員的領導下,指導中隊委員會制訂計畫、開展工作、組織活動;指導中隊集體建設,幫助隊員學會當家作主。

第十五條 少先隊志願輔導員的職責是: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和專長,輔導少年兒童開展豐富多彩的實踐體驗和文娛活動;維護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為學校和社區的少先隊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第五章 對輔導員的培訓

第十六條 各級少工委要把對輔導員的培訓作為重要的工作任務,制訂年度培訓計畫,利用寒暑假和節假日對輔導員進行培訓,並為他們參加培訓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輔導員培訓以“實際、實用、實效”為宗旨,應著重做好上崗前的專業培訓、在崗期間的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專項培訓等。

第十八條 輔導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少先隊業務、少先隊重大工作項目等。輔導員培訓大綱、計畫、教材要由省級以上(含省級)少工委組織專家編寫。

第十九條 輔導員培訓按照分級培訓、分類負責的原則實施,分為全國、省、市、縣四個層次。全國和省級少工委的培訓以總輔導員、骨幹大隊輔導員及專項培訓為主,市(地)、縣(市、區)兩級培訓要擴大到中隊輔導員,縣級少工委培訓要以中隊輔導員為主。

第二十條 各級少工委要努力創造條件為輔導員受訓提供經費支持。要落實各級團費的10%用於少先隊輔導員的培訓的要求,同時積極爭取財政和相關方面的支持。各中國小校應把輔導員的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體系。

第二十一條 新任或擬任輔導員的優秀教師,參加上崗培訓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天。在崗的大中隊輔導員、總輔導員每年累計參加各類培訓(含以會代訓)的時間一般不少於5天。培訓結束要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六章 對輔導員的業績考核

第二十二條 省(區、市)、市(地)、縣(市、區)總輔導員由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負責考核。鄉(鎮)總輔導員、大隊輔導員由縣(市、區)少工委按照《少先隊輔導員工作綱要(試行)》的要求進行考核。中隊輔導員由學校少先隊大隊委員會和大隊輔導員共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對各級總輔導員的考核可結合單位工作考評一年進行一次。對大、中隊輔導員的考核每學期進行一次,並建立考核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大、中隊輔導員的考核主要應包括以下環節:(1)個人進行工作總結;(2)在所在學校進行民主測評,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3)確定考核等次。考核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結果要作為輔導員聘請、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考核不稱職者應予解聘。

第二十五條 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輔導員的考核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報上級少工委備案。

第七章 對輔導員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經正式聘請,工作有顯著成績或作出特殊貢獻的各級總輔導員、大中隊輔導員和志願輔導員,由各級團委、少工委聯合教育行政部門等共同表彰,並授予“十佳少先隊輔導員”、“十佳少先隊志願輔導員”、“優秀少先隊輔導員”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七條 受到表彰的大中隊優秀輔導員和鄉(鎮)優秀總輔導員應享受同級優秀教師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輔導員在少先隊工作中獲得的各種獎勵和研究成果,應與中國小教師在教學方面獲得的獎勵和研究成果同等對待,並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聘用、職務和工資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共青團組織表彰的先進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的優秀教師,少先隊輔導員要占一定比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中央、全國少工委、教育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發文部委。省級少工委可聯合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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