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淵源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其端倪可見於20世紀60—70年代的一些國際法檔案之中,但在此期間檔案中並沒有明確使用“共同但有區別責任”這一術語。相關檔案只是強調“共同責任”(即國際社會整體的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的責任),如1959年《南極條約》的序言指出:“……承認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又如1967年《外層空間條約》的序言指出:“……確認為了和平目的發展,探索利用外層空間,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哥本哈根應對氣候變化的盛會,既是一場自然氣候的爭論,更是一場政治氣候的博弈。我們擁有同一個藍色星球,也擁有同樣的責任,大家一起呵護共同的生存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提前化解難題,首先當講“共同”二字,每個國家都要承擔起應有責任。
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責任和當前人均排放的情況千差萬別,要達成共識,就要分析問題的緣由和實質——“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已開發國家”。據科學測算,主要溫室氣體二氧化碳一旦排放到大氣中,短則50年,最長約200年不會消失。也就是說,目前大氣中殘存的二氧化碳主要是由西方國家的工業化進程帶來的,而不是當前開發中國家的排放帶來的。開發中國家不應該為已開發國家過去的排放造成今日氣候問題“埋單”。
另一方面,開發中國家的人均碳排放量也遠遠低於已開發國家。同時,我們還必須注意這樣一個現實:工業化國家將碳排放“外包”給了開發中國家——大量碳密集型生產製造出來的產品銷往已開發國家,那么,作為消費方的國家就不應該為其中的碳排放承擔一定責任嗎?
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於慶泰大使的一段精彩論述,鮮明地代表了中國的立場:“溫室氣體排放不能只看當前,不看歷史;不能只看總量,不看人均;不能只看生產,不看消費。在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生活水平方面,我們不可能接受中國人只享有已開發國家1/3、1/4甚至1/5權利的想法。”在氣候變化問題上,各國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應該是一個基本前提。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是更公平、更實際、更易於為廣大開發中國家所接受的原則。開發中國家不能因為減排而延續貧困,不能因應對氣候變化而制約發展;仍要把“經濟和社會發展、消除貧困作為首要和壓倒一切的目標”。
儘管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但中國也已做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為避免走西方工業化時代的污染老路,為了減少地球的負擔,從通過《京都議定書》後,中國就開始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和承諾,為達到“GDP能耗下降20%的目標”,“十一五”期間,中國就要關停5000萬千瓦的小火電。今年,中國又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40%至45%,並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中長期規劃;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達到15%左右……為此,國際能源署首席經濟學家也稱讚中國的舉措“非常重要”、“非常積極”,“中國給世界一個綠色信心”。
中國態度
中國為實現這個減排目標並不輕鬆。有人測算,中國要達到單位GDP碳排放強度降低45%的目標,今後10年每年需要為此新增投資300億美元,相當於每箇中國家庭每年要承擔64美元。“中國人是需要勒緊褲腰帶才能完成這個目標的”。
中國政府的表態以及一貫以來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富有成效的行動,踐行著“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體現出一個大國高度負責的風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