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首問首辦責任制規定(試行)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六盤水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首問首辦責任制,是指服務(管理)相對人(以下簡稱辦事人)來電、來信、來人諮詢、辦理業務,首問首辦責任人應當熱情接待、認真登記、及時辦理或給予幫助、引導、答覆、解釋。
本規定所稱首問首辦責任人,是指責任單位接待辦事人諮詢、辦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員。
第四條各責任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員的照片、姓名、職務、崗位職責、投訴方式等信息;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實行掛牌上崗,方便民眾辦事,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條首問首辦責任人的責任。
(一)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承辦事項,應當在規定辦結時限內及時辦理;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式、要求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對不能立即辦結的事項實行登記制度,對辦事人的姓名、單位、辦事時間、諮詢辦理事項、辦理結果、聯繫方式等進行登記,以備查詢。
(二)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認真解釋、幫助、引導,告知辦事人承辦機關或諮詢部門的聯繫方式。
第六條首問首辦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做到主動熱情、文明禮貌,便民利民、優質高效,清正廉潔、嚴於律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辦事人不接待、不理睬,推諉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辦事人辦事程式、有關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屬於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該辦不辦或有意刁難、設定障礙、責任意識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
(四)雖不屬於工作職責範圍,但對辦事人不熱情、不接待、不引辦、不解釋、不提供便利條件,致使辦事人員來回奔波,造成不良影響;
(五)其他損害辦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首問首辦責任人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各責任單位依照《六盤水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必要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可直接實施責任追究。責任單位對違反首問首辦責任制行為包庇袒護,不進行調查處理,導致出現2次以上(含2次)違反規定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首問首辦責任制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辦事人對首問首辦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工作不滿意的,可向責任單位或同級機關效能投訴受理機構投訴。
第十條責任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職能職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同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關首問首辦責任的規定,同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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