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六盤水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限時辦結制,是指各責任單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辦事人)提供審批、審核或其他服務事項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在承諾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覆。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各責任單位所承諾的辦結時限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辦理的事項沒有明確時限規定的,應按照便民利民、優質高效的原則確定承諾辦理時限。
各責任單位承諾的辦理時限,經同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向社會公布執行,並接受監督。
第五條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將審批和服務事項承諾辦理時限分解細化,編制流程圖,置於醒目位置。流程圖內容包括辦理事項、辦理環節、辦理機構、責任崗位、辦理時限等。
第六條各責任單位應當最大限度地減少辦事環節,簡化辦事程式,縮短辦事時限,削減前置性條件。凡能即時辦結的要即時辦結,能當日辦結的要當日辦結,一時辦結不了的應明確承諾辦結時限,並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辦理的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辦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內適當延長。經批准延長辦理時限的,應當書面告知辦事人。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辦理事項須經過上級機關批准的,上級批准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但必須承諾本單位辦理和報出的時限,同時積極協調上級機關儘快辦理。
第九條下列情形視為違反限時辦結制行為:
(一)承諾辦結時限內未能辦結的;
(二)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的;
(三)承諾時限內辦結,但不將辦理結果告知辦事人的;
(四)違背限時辦結其他情形的。
辦事人不按辦事程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或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超過辦結時限的,不視為違反限時辦結制行為。
第十條違反限時辦結制度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責任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依照《六盤水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結果報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必要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可直接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限時辦結制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限時辦結制度的,辦事人可向該單位或同級機關效能投訴受理機構進行投訴。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關限時辦結的規定,同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