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建設監測點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第二條市、縣兩級應設立軟環境建設監測點。軟環境建設監測點的組織管理由設立監測點的各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每個監測點由其所在企業(單位)指定一名監測員負責監測點日常工作。
第三條設立軟環境建設監測點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實施原則。既依法保護監測點合法權益,防止對企業和民眾亂檢查、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又正確引導監測點合法辦事、守法經營,不干擾執法部門依法對監測點的執法。
(二)堅持動態管理原則。對不適宜或不符合監測點設立條件的單位,及時予以調整,不斷提高監測的質量和水平。
(三)堅持合理布局原則。監測點設立兼顧不同行業(單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規模的企業,做到重點監測與常規監測相結合。
第四條監測點的設立採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企業(單位)自願參與,報本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或由本級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直接指定。
第五條監測點實行掛牌監測,並將監測牌置於醒目位置。
第六條軟環境建設監測員基本職責:
(一)負責向設立監測點的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本地區、本單位、本行業、本企業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建設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重點監督有關單位和部門執行首問首辦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公開辦事程式(收費)等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反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故意刁難、推諉扯皮、吃拿卡要等行為的情況。
(二)負責監測與監測點相關的業務工作情況。重點監測項目立項、報批等行政審批、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的情況。
(三)負責監測與監測點相關的檢查、收費項目等情況。重點監測執法部門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攤派等行為。
(四)積極向設立監測點的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建立軟環境建設監測點工作制度
(一)信息反饋制度。各監測點的監測員,每季度向設立監測點的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軟環境建設方面的監測情況,涉及投訴舉報和工作建議的要及時反映。各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通過向各監測點發放信息監測卡、受理舉報投訴、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加強與各監測點的溝通和聯繫,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公務活動登記制度。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到監測點檢查、收費、執法等活動,應主動填寫《六盤水市軟環境建設監測點公務活動監測卡》。各監測點要建立監測台賬,及時登記對企業的檢查、收費、處罰和組織培訓等行政行為。各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對監測台賬進行抽查。
(三)日常監測登記制度。各企業(單位)監測點到機關事業單位辦理許可、報批事項等業務,要如實填寫《六盤水市軟環境建設監測點日常工作監測卡》。每季度將監測卡登記情況報設立監測點的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重要監測情況及時報送。
(四)承辦督辦制度。對軟環境建設監測點反映的問題,各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採取自辦、協辦、轉辦、督辦等形式認真調查處理,督促有關部門(單位、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監測點舉報的問題,一經查實,按照《六盤水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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