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本市、縣(特區、區)、建制鎮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實施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用於城市道路、橋涵、給排水、路燈照明、環衛設施、園林綠化、消防、供氣、供熱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收取給排水、電、氣、熱、道路等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徵收,六枝特區、盤縣、水城縣(除市中心城城市規劃區)、鐘山區(除市中心城城市規劃區)的建制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特區、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徵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以下範圍和標準徵收:
(一)市中心城區(東至雙水背陰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盤水鐵路南編組站以南—窯上水庫、北至大丫口—水鋼石灰石礦、月照鄉及今後經批准的城市規劃修編所增加的區域),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新建、擴建生產性設施和機關行政辦公樓,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新建、擴建住宅和公益服務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
(二)六枝特區、盤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經營性房屋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元;新建、擴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元。
(三)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元。
經濟適用住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具備社會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營利性質的建設項目,可以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繳、免繳範圍按《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減繳、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的建設項目改變性質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
第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公示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以及減繳、免繳目錄。市、縣(特區、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
第九條 新建、擴建各種房屋建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有徵管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項目核准報告或者項目備案通知書),以及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檔案和經規劃部門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按上述資料確定的房屋建築使用性質和建築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對原房屋建築進行擴建的,按擴建面積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由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使用計畫撥付。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使用計畫撥付。
第十一條 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後,遵照《貴州省建設工程分級管理暫行規定》及《六盤水市建設工程分級管理暫行規定》按項目返還50%給項目所屬地的縣(區),返還2%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用於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工作,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密切配合,必須要求建設單位出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出的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憑證,方能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施工許可、房屋預售許可及房屋所有權發證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按《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