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為建立健全我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貴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黔府辦發〔2008〕33號)及《關於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導意見》(黔建房改發〔2008〕27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六枝特區範圍內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和管理。

本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各縣(區、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摸底調查參照標準》的家庭。

第三條 特區房管局作為特區政府房產主管單位,負責全區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區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審計、稅務、統計、物價、人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全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實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相結合。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並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出售廉租住房,是指在保障對象有一定經濟能力時,根據全區經濟發展狀況以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的價格將公有住房出售給保障對象。

租賃補貼,是指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時,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差額的一定比例計算。

第六條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由特區房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民政、統計、國土資源、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擬定,經特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後公布執行。

第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和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標準由特區物價局會同特區房管局制定,適時調整,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修繕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並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修繕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八條 根據市場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結合保障對象的收入情況分類確定租賃補貼的發放標準。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使用面積和規定的租金標準計租。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提取的不低於10%的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

六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收入;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按第九條籌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全部納入特區財政局設立的住房保障資金專戶,支出按照相關部門批准的預算由財政按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計畫及時撥付。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六枝分中心應將用於住房保障的公積金增值收益部分劃入特區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特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按照省、市住房保障規定編制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及下一年度的資金籌集計畫上報特區財政局審定,納入特區財政年度支出預算,同時報市財政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支持,並爭取省、市預算內投資和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補助。

第十二條 特區房管局必須將財政撥付的資金專項用於購建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以及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不得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

特區財政、審計、國土資源和監察機關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用於實物配租和銷售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和統一建設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方式籌集的住房;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由特區國土資源管理局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要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須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並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採取配套建設和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設,戶均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須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對於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退出制度。

第十八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一人均收入符合六枝特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二無住房或人均擁有住房面積(含租賃公房面積)符合特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住房面積標準;

三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第十九條 居住在危險房屋、集體宿舍,或借住辦公用房等不具備基本生活設施房屋的,或承租私有房屋的住戶視為無房戶。

家庭成員中在社會福利機構生活居住的人員,不納入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範圍。

本實施細則出台後遷入的家庭成員,在遷出地擁有其他房屋或者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納入遷入地廉租住房保障範圍。

第二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按照逐級審核的原則,申請人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稱受理機構)要做好保障對象資格初審的有關工作。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須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情況證明;

二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及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

三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口簿;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或特區房管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二十二條 受理機構收到住房申請資料後,應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須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資料齊備的,受理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特區房管局。

第二十三條 特區房管局在接到受理機構移交的申請資料後,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至少2人參加的審核小組,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及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

特區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特區房管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特區房管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二十四條 經公示有異議的,特區房管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應按照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序輪候。同期申請的,應優先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及人均住房面積較少的家庭。原則上輪候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特區房管局,並由特區房管局對其資格進行覆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輪候資格。

第二十六條 特區房管局應當根據全區廉租住房建設籌集情況及時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 對於登記後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廉租住房的申請家庭,應當採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直至安排廉租住房為止。

第二十八條 對於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申請人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申請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特區房管局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條 對於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與住房保障機構簽訂銷售契約。廉租住房銷售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

二廉租住房銷售單價、總價及銷售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廉租住房產權比例;

五廉租住房維修責任;

六廉租住房轉讓期限及方式;

七廉租住房轉讓應該補交的稅費清單;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辦法,包括不支付房款的處理方式、出現收回情形的處理及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理等。

第三十條 對於發放租賃補貼的家庭,在與特區房管局簽訂相關協定後,須按規定選擇適當的住房並簽訂租賃契約。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特區房管局對簽訂的租賃契約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即按規定發放租賃補貼。

第三十一條 特區房管局應將廉租住房保障結果在一個月內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在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後30日內,向特區房管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民政部門應當每季度將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名單和變化情況提供給特區房管局。

第三十三條 特區房管局對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等定期進行複查,並根據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和民政部門提供的變化情況進行覆核,同時根據覆核結果對享受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同時根據提供的保障方式,分別終止其實施的保障行為: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2個月以上超過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員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住房保障政策確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或轉租的;

六私自將購買的廉租住房轉讓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承租的廉租房租金6個月以上的;

八違反協定或契約的其他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在接到收回通知之日起60日內騰退所購買的廉租住房,並按規定結算所交房款。

第三十六條 享受實物配租或終止實物配租的家庭,在自願申請並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後,可按我區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購買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按本條規定購買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政策。

第三十七條 廉租住房經過規定程式確定銷售對象,房屋產權屬於部分產權。10年後如果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好轉需要改善住房狀況轉讓該房屋的,特區政府以現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減除折舊進行回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特區房管局應建立健全目標考核、辦事公開、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規範服務行為,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公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申請條件、保障方式、辦事程式和時限、服務及投訴電話等事項,內容明確,標識醒目。

第三十九條 特區房管局要按照《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廉租住房檔案的規範管理。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對住房保障實施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片、聲像等記錄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統計、分析、移出和銷毀等工作,確保資料的真實、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應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建立相應的電子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數據,實現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

第四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實行一戶一檔,包括申請、審核、登記、實施、年度覆核、終止退出、收回等有關資料。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過程檔案應包括申請家庭名單清冊(台賬),租賃補貼資金髮放名單清冊(台賬),銀行對賬單,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統計報表,實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繳情況、廉租住房銷售收入及各類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檔案、圖表、清冊等相關資料。

用於實物配租及銷售的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應保留項目前期各項審批手續及相關圖紙資料,賬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招投標契約、協定,項目竣工驗收及後期管理等相關資料;通過收購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應保留收購協定等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對特區房管局的審核結果、輪候時間、配租方式、銷售方式、銷售價格、補貼金額及取消資格決定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特區人民政府或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特區房管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實申報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住房保障機構取消其申請資格,在2年內不再接受該家庭及其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已騙取住房保障的,特區房管局應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並在5年內不再接受該家庭及其成員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請。

第四十五條 特區房管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⑴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⑵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⑶提供虛假證明的;⑷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⑸擅自改變劃撥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土地用途的;⑹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為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六枝特區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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