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升科

屯墾制度名。 清代墾務定製之一。 雍正初規定,各省報墾的田地,凡新墾的水田,定為六年後升科,旱田定為十年後升科。

屯墾制度名。清代墾務定製之一。雍正初規定,各省報墾的田地,凡新墾的水田,定為六年後升科,旱田定為十年後升科。每屆新墾田地升科的年限,該管地方的總督、巡撫應派委官員親往將應升科的田地復勘核實數目,起科納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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