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尚待領取居民身份證或原證丟失、損毀尚未補領的人員,可根據需要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
辦理程式
持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履行申領臨時身份證手續。申請人在辦理申領臨時身份證手續2個工作日後,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領取臨時身份證。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交回臨時身份證。
申報材料
填寫《臨時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戶口簿》;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表格下載
臨時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填表說明
1、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①已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申請手續;②在申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後2至3個月內急需使用證件的;③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已失效或未曾辦理的。
2、本表用《申領臨時身份證校對章》壓二代證相片才有效,否則不辦理。
3、公安機關承辦人應在相應領證理由後的“[ ]”打“ √ ”。
4、統一使用二代證相片辦理臨時身份證。辦證時,本人攜帶戶口簿到市局戶政辦證視窗辦理,對手續齊備的制發臨時身份證。
5、公民未滿16周歲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辦理,男的60周歲以上、女的55周歲以上可由其家屬(以同一本戶口簿登記為原則)代辦。
承諾時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收費依據
《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收支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公通140號):對居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費標準核定為每證1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三條: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第十四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