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六政〔2006〕8號
金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辦法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3〕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因公共利益和實施城市規劃徵收徵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需要對房屋拆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徵收徵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征地拆遷事務處承擔征地拆遷補償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按房屋拆遷補償、附屬物拆遷補償、零星樹木及其它附著物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費、設備搬遷費、搬家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標準補償。
前款所規定的補償標準由市國土資源、建設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成新等因素定期調整,經市政府批准並報省政府備案後公布實施。
第五條 2000年4月1日之後,未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不予補償;征地公告發出後搶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搶栽的樹木、搶打的井等附著物依法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在六安市城市規劃建設用地60平方公里以內及西環路外側200米至老淠河(窯崗嘴大橋至新安大橋段)範圍實行統建安置或者貨幣補償,上述範圍以外的地區實行自拆自建。
第七條 實行統建安置的應按照拆遷面積選房。其安置回遷面積與原拆遷房屋面積相等部分,按照統建安置補償標準結合被拆遷房屋結構、區位和成新度等結算。回遷面積超過原拆遷面積10m2以內的,按安置房的成本價結算;回遷面積超過拆遷面積10m2以上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統建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房、先安置。
第八條 符合自拆自建的拆遷戶,按規定辦理自建手續。
實行自拆自建的,用地單位按自拆自建拆遷面積給予鄉(街)、村40元/m2的小區建設配套費,專項用於小區建設。
第九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自拆自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1.7倍給予補償。
實行貨幣補償的,不得進行統建安置或到村民安置點自建。
被拆遷人在同一範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併為一戶計算用地面積和原住房面積。
第十條 拆遷鄉(街)、村(居委會)企業生產、經營用房,按自拆自建或貨幣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干擾、防礙、抵制拆遷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損害農民利益,侵占、挪用拆遷補償費用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六政[2002]1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發拆遷公告的,仍按原規定辦理。
附屬檔案:1、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房屋成新係數表
3、房屋拆遷區位係數表(參照基準地價)
4、各類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
5、附屬物拆遷補償標準
6、零星樹木及其它附著物補償標準
7、停產停業損失費、設備搬遷費、搬家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