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六安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4〕40號),設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新增職責
1、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審核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職業年金制度;
2、會同相關部門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職工、居民大病救助、大病保險政策;
3、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和崗位設定的有關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4、委託承擔市直行政機關科以下公務員檔案的綜合管理工作職責;
5、負責協調全市勞動關係三方日常工作,承辦全市勞務經營許可及年度經營情況審核,負責全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和業務指導;
6、負責全市職工薪酬調查、分析工作。
(二)加強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2、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深化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分類管理、職務與職級並行等綜合改革,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3、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服務和保障體系。
4、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構建勞動者終身職業培訓體系。
5、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職責整合,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人事關係。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完成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涉及的公務員改革任務。
(二)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及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三)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
(四)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離)休的相關政策,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職責。
(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推進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六)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相關辦法。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有關政策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和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
(十)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關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有關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領導機構
六安市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市行政學院副院長(兼)王永峰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湯紅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謝家祥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震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桑軍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程耀全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會計師方社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調研員蘇成玉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研究擬訂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政務督查和跟蹤督辦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調研和綜合性文字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勞動保障監察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勞動違法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指導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和重大事件;辦理法律賦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有關事項;對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服務及業務諮詢等。
(三)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局機關財務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財務統管工作。
(四)公務員局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部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審核、申報和人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職位管理工作;承辦市直機關公務員調任、轉任等有關管理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事宜;委託承擔市直行政機關科以下公務員檔案的綜合管理工作職責。
(五)外國專家局(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政策規定,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和引進外國技術、管理專家工作;歸口管理全市人事外事工作;負責編制出國(境)培訓計畫和項目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因公出國(境)培訓人員的初審工作;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促進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擬訂促進統籌城鄉就業、城鄉勞動者創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協調落實就業扶持政策;負責有關外國人入境來內地就業許可(外國人就業證核發)、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的行政許可,加強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和規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參與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考核、培訓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就業與社會保險一體化的服務保障體系;擬訂落實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及其基金管理相關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貫徹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負責落實;承辦市直、省駐六安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有關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推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承辦全市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九)考核獎懲培訓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獎勵、懲戒、培訓工作;完善相關考核辦法;指導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懲戒、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幹部任職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國家、省政府名義和市政府名義獎勵的單位和人選;組織實施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表彰事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工作;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負責來市(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有關工作;按照規定做好專業技術骨幹人員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員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審批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市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等相關事宜;負責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落實、組織招募、服務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
(十二)勞動關係與調解仲裁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關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有關配套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落實省政府擬訂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承辦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審核;貫徹落實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調解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負責辦理職工跨地區轉移勞動關係工作;負責協調全市勞動關係三方日常工作;承辦全市勞務經營許可及年度經營情況審核;負責全市職工薪酬調查、分析;負責全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和業務指導。
(十三)工資福利與退休科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離)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執行新錄(聘)用人員、調動和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離)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推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疾病、工傷、生育等停工期間待遇的具體辦法;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畫的編制和工資統計與分析工作;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審核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職業年金制度。
(十四)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法規,並擬訂相關配套辦法;貫徹執行退休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擬訂完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政策;協同相關單位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政策,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審核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職業年金制度;協同相關單位共同審核機關企事業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審批工作;負責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企業年金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工作;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
(十五)醫療保險科(生育保險科)
擬訂全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擬定城鎮職工、居民大病救助、大病保險政策;擬定市本級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和公務員補充醫療統籌等政策;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年審管理辦法和醫療服務質量考核辦法,組織開展市城區兩定機構資格審核、年審和醫療質量考核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整合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民生工程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對縣區醫療、生育保險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六)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審查、年審及檢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業務經辦工作;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擬定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指導縣區擬訂相關配套辦法;分解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度任務,指導縣區開展參(續)保繳費和養老金待遇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保險基金的監管;擬訂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八)農民工工作科(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職責整合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負責農民工工作統計和分析工作;承辦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事項。
機構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42名(含工勤人員占用)。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科級職數31名,其中正科21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10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