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公開、公平、公正不僅是《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公開”是對政府的要求,其最重要的價值是建立透明政府、廉潔政府,保障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防止腐敗。“公平”是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的,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對待。“公正”是相對於行政機關而言的,它維護正義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公開、公平、公正”是一個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
《行政許可法》第五條分為三項:第一項總體闡釋這一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並確定這一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整個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制度。公開
1.第二項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公開”的內容和範圍。“公開”的內容包括兩類:一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公開。知法是執法和守法的前提,只有通過法律、法規、規章公布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及其許可權、行政許可的條件、方式、程式等,才能使公民在申請某一行政許可時能遵從明確的原則和標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許可法》還規定了不予公開的後果,即“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這說明公開與否是判斷某一行政許可規定能否作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據的重要標準。二是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公開。主要指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式和決定公開。徒法不足以自行,公開的行政許可規定僅僅是前提,只有將行政許可的程式和結果都公開,才能保證其合理合法。另外應該注意,《行政許可法》限定三類事項作為公開的例外,即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涉及商業秘密的事項、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
公平、公正第五條第三項概括了“公平、公正”的內容:申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即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公平最重要的價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機會均等,避免歧視對待。“公正”主要是維護正義,防止徇私舞弊。公平強調實質正義和實體正義,核心是平等的。公正強調形式正義和程式正義,核心是無私和中立。
公平原則是在民事審判中經常用到的原則,是貫徹任何方針政策的基礎,公平原則也是由商品經濟活動中道德規範上升為民法準則的,我國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公平原則,其基本要求是:民事主體應當本著公平的觀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在依法的同時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時應按公正、合理的精神處理民事糾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契約法》第54條之規定,民事行為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斜坡或乘人之危”,是當事人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法定事由。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維護正當利益
拆遷工作事關民眾切身利益,一直以來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產生的矛盾突出,並成為違紀違法案件的高發領域。為消除民眾“怕吃虧”、“患不均”的顧慮,滿足其“盼公平”、“求公正”的意願,做到拆遷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正當利益,日前,區拆遷辦從履行自身職能出發,創新工作思路,加強執法監察,努力推進“陽光、公開、透明”的拆遷新模式。首先,起草制訂了《旅順口區房屋拆遷工作程式實施細則》,細化了拆遷工作的各項工作程式,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細化到具體程式中,加強對拆遷工作程式的各個環節行政督查。其次,起草制定了《旅順口區房屋拆遷單位考核細則》,通過定期打分的專項考核,切實加強對動遷企業、評估機構的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的有效監管。再次,嚴格追究責任,對涉及拆遷中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舉報、發現苗頭性問題一查到底,通過查處典型案件,有力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