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公訴權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的案件,有權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決定。
公訴權是主動的.也就是當事人不管主觀願望怎么樣,告與不告檢察院都要起訴.
公訴權是指法律規定具有公訴職能的機關代表國家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惟一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我國公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起訴;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提起公訴;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或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部門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式案件以外,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與國外檢察權具有顯著區別的是,在西方一些國家,公訴權幾乎可以與檢察權相提並論,公訴職能是其檢察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在我國,公訴權只是檢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此之外,檢察權還包括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一系列法律監督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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