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論

公益論指依據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使行為符合社會公認的道德標準。公益論引入醫學倫理學始於1973年在美國召開的“保護健康和變化中的價值”學術討論會。在該會上,由詹森(A,R,Johnson)和赫尼格斯(Hu-negen)首先提出的。在醫學倫理學中,公益論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從社會和全人類的長遠利益出發,公正地解決醫學活動中出現的各種利益矛盾,使醫學活動不僅有利於病人,而且有利於社會、人類和後代。

具體內容有:(1)醫務人員不僅要對個體病人負責,而且要對社會負責。(2)在治療疾病時,要顧及生命的社會意義和價值,要考慮到昂貴的衛生費用對社會經濟帶來的後果,以及社會公益的價值。(3)要使醫學科學的成果為人類提供公平合理的分配,不允許只有少數人享用,而使大多數人受到疾病的威脅;(4)醫務人員的道德水平不僅取決於個人,更取決於醫療衛生部門所實行的方針政策的道德水平。公益論的發展克服了義務論的某些不足與局限,一方面加強了醫務人員的社會責任,同時有利於解決現代醫學發展中出現的醫學道德難題。另一方面公益論作為計生政策、計生髮展戰略的倫理學理論根據,有助於解決醫療衛生資源的公正分配,以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戰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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