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山東省國家安全廳制訂了《公民和組織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線索獎勵辦法》,自今天起實施。《辦法》對公民和組織舉報且被國家安全機關採用的線索,根據其作用、效果等進行獎勵,獎勵金額從500元到50萬元不等。公民和組織可以通過書信、12339電話、面談、網路等形式,向國家安全機關反映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線索 。
內容
獎勵辦法全文如下。
公民和組織舉報
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動員鼓勵公民和組織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反間諜法》《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和組織以書信、12339電話、面談、網路等形式,向國家安全機關反映所知悉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線索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線索,是指下列行為線索:
(一)《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所列間諜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二)《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第八條所列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1.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3.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
息,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4.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5.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6.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7.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8.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三)冒充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線索。
(四)根據法律法規,其他屬國家安全機關管轄的行為線索。
第四條 省內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線索的受理、評定、獎勵等工作,由事發地國家安全機關具體負責。
第五條 對公民和組織舉報且被國家安全機關採用的線索,根據其作用、效果等進行獎勵:
(一)對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偵破案件發揮特別重大作用的,給予10萬元至50萬元人民幣獎金;
(二)對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偵破案件發揮重大作用的,給予1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獎金;
(三)對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偵破案件發揮較大作用的,給予1000元至1萬元人民幣獎金;
(四)對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偵破案件發揮一定作用的,給予500元至1000元人民幣獎金。
第六條 公民和組織舉報的行為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由國家安全機關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因行為線索處置環節屬涉密內容,故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七條 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他人領取;授權委託他人領取的,被委託人應持有本人身份證明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八條 對編造、謊報情況,以及誣告陷害他人、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或故意滋事、無理取鬧,嚴重干擾國家安全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因舉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線索,公民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條 未經舉報人同意,在查證、宣傳、獎勵等工作中不得披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安全廳負責解釋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