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公安縣委、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安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10〕7號)精神,設立公安縣國土資源局,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土地復墾與整理的技術設計、土地登記代理的職責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四)增加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五)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國土資源、地質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縣級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工作;擬訂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統計的有關規定;組織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土地登記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各類建設用地資料的組織、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出讓工作,加強對土地二級市場的管理;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及其行為。
(八)承擔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的責任。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利用情況,查處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擬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建立健全防範國土資源違法的長效機制;處理涉及相關來信來訪。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和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的管理與監督。
(十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規劃,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
(十三)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機關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協調和組織國土資源有關調研工作;組織縣國土資源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負責國土資源年鑑、志書的編寫。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管理事項;制定、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畫;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績效考核、年度考核和獎勵工作;負責組織科技成果申報;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聘任的審批;負責審查和申報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出境交流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老幹部工作;負責機關計畫生育、共青團、婦女工作。
(三)財務科。
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和直屬單位財務監管工作;對國土資源系統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有關財務核算、結算管理。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推進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信訪、維穩工作,接待、處理民眾來電來信來訪,承辦上級交辦的各類信訪事項,督促檢查有關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並協調處理相關突發事件;研究、分析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議;負責機關領導幹部信訪接待日的組織工作。
(五)行政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已受理業務的聯繫、協調、提請會商會審和督辦;與縣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就集中辦理行政審批相關工作進行聯繫和協調。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房地產年度開發計畫;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及有償使用工作;擬訂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指導全縣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流轉;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審核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組織土地評估機構資質、土地評估價格的備案,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參與具體項目用地審查審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負責全縣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的組織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土地調查、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統計的有關規定;承擔或參與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擬訂全縣土地調查、動態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年度數據採集、匯總和更新;負責增量建設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記季度數據上報和地籍統計;參與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查審核工作。
(八)規劃耕保科。
組織編制實施全縣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研究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控措施;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落實上級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縣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立項、驗收工作;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保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各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查和監督檢查、驗收、新增耕地的報備工作;負責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徵收;指導和督查農用地開發審批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公告、核查;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開展國家和省級大型建設項目用地統征包乾工作,負責縣級大型建設項目用地統征包乾工作;落實與監管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組織擬訂和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以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負責新增建設用地上報備案和征地批後跟蹤檢查;負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業務費、征地管理費、臨時建設用地復墾保證金等費用的徵收,統征包乾費的徵收及分配。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
組織編制重要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全縣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級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資料統計和匯總上報;參與全縣採礦權審查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重大地質災害勘查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總工程師1名;辦公室主任1名,科長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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