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條例
1 總 則
1.0.1 為全面發揮公園的遊憩功能、生態功能、景觀功能、文化傳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應急避險功能及其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確保公園設計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城鄉各類公園的新建、擴建、改建和修復的設計。
1.0.3 公園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公園 public park
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有較完善的設施,兼具生態、美化等作用的綠地。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園內各類用地,包括綠化用地、建築占地、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等,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
2.0.3 綠化用地 planting area
公園內用以栽植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0.4 建築占地 building area
公園內各種建築基底所占面積。
2.0.5 水體 water area
公園內河、湖、池、塘、水庫、濕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統稱。
2.0.6 公園遊憩綠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園內可開展遊憩活動的綠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對雨水進行強化入滲、收集回用、降低徑流污染、調蓄排放處理措施的總稱。
2.0.8 豎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
對公園內建設場地地形、各種設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統籌安排以及與公園外高程的相互協調。
2.0.9 鬱閉度 crown density
群植喬木樹冠垂直投影面積與栽植地表面積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積形成的一個穩定且坡度一致的土體表面與水平面的夾角,又叫自然傾斜角。角度的大小與土壤的土質、顆粒大小、含水量等有關係。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公園的用地範圍和類型應以城鄉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等上位規劃為依據。
3.1.2 公園設計應正確處理公園建設與城市建設之間、公園的近期建設與持續發展之間的關係。
3.1.3 公園設計應注重與周邊城市風貌和功能相協調,並應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觀特色的保護與發展。
3.1.4 沿城市主、次幹道的公園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規模,應與城市交通和遊人走向、流量相適應。
3.1.5 公園與水系相鄰時,應根據相關區域防洪要求,綜合考慮相鄰區域水位變化對公園景觀和生態系統的影響,並應確保遊人安全。
3.1.6 公園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標,包括徑流總量控制率、超標雨水徑流調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應根據上位規劃結合公園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質條件而確定。
3.1.7 公園應急避險功能的確定和相應場地、設施的設定,應以城市綜合防災要求、公園的安全條件和資源保護價值要求為依據。
3.2 公園的內容
3.2.1 公園設計應以創造優美的綠色自然環境為基本任務,並根據公園類型確定其特有的內容。
3.2.2 綜合公園應設定遊覽、休閒、健身、兒童遊戲、運動、科普等多種設施,面積不應小於5hm。
3.2.3 專類公園應有特定的主題內容,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動物園應有適合動物生活的環境,供遊人參觀、休息、科普的設施,安全、衛生隔離的設施和綠帶,後勤保障設施;面積宜大於20hm,其中專類動物園面積宜大於5hm;
2 植物園應創造適於多種植物生長的環境條件,應有體現本園特點的科普展覽區和科研實驗區;面積宜大於40hm,其中專類植物園面積宜大於2hm;
3 歷史名園的內容應具有歷史原真性,並體現傳統造園藝術;
4 其他專類公園,應根據其主題內容設定相應的遊憩及科普設施。
3.2.4 社區公園應設定滿足兒童及老年人日常遊憩需要的設施。
3.2.5 遊園應注重街景效果,應設定休憩設施。
3.3 用地比例
3.3.1 公園用地面積包括陸地面積和水體面積,其中陸地面積應分別計算綠化用地、建築占地、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的面積及比例,公園用地面積及用地比例應按表3.3.1的規定進行統計。
表3.3.1 公園用地面積及用地比例表
註:如有“其他用地”,應在“備註”一欄中註明內容。
3.3.2 公園用地比例應以公園陸地面積為基數進行計算,並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表3.3.2 公園用地比例(%)
註:“—”表示不作規定;上表中管理建築、遊憩建築和服務建築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築占地面積的比例。
3.3.3 公園內用地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河、湖、水池等應以常水位線範圍計算水體面積,潛流濕地面積應計入水體面積;
2 沒有地被植物覆蓋的遊人活動場地應計入公園內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
3 林蔭停車場、林蔭鋪裝場地的硬化部分應計入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
4 建築物屋頂上有綠化或鋪裝等內容時,面積不應重複計算,可按本規範表3.3.1的規定在備註中說明情況;
5 展覽溫室應按遊憩建築計入面積,生產溫室應按管理建築計入面積;
6 動物籠舍應按遊憩建築計入面積,動物運動場宜計入綠化面積。
3.3.4 歷史名園應設與遊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築和廁所。
3.3.5 公園內總建築面積(包括覆土建築)不應超過建築占地面積的1.5倍。
3.3.6 園路及鋪裝場地用地,在公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在保證公園綠化用地面積不小於陸地面積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規範表3.3.2的規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過公園陸地面積的3%:
1 公園平面長寬比值大於3;
2 公園面積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過50%;
3 水體岸線總長度大於公園周邊長度,或水面面積占公園總面積的70%以上。
3.4 容量計算
3.4.1 公園設計應確定遊人容量,作為計算各種設施的規模、數量以及進行公園管理的依據。
3.4.2 公園遊人容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C——公園遊人容量(人);
A——公園陸地面積(m);
A——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m/人);
C——公園開展水上活動的水域遊人容量(人)。
3.4.3 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應符合表3.4.3規定的數值。
表3.4.3 公園遊人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m/人)
公園類型 | 人均占有陸地面積 |
綜合公園 | 30~60 |
專類公園 | 20~30 |
社區公園 | 20~30 |
遊園 | 30~60 |
註:人均占有公園陸地面積指標的上下限取值應根據公園區位、周邊地區人口密度等實際情況確定。
3.4.4 公園有開展遊憩活動的水域時,水域遊人容量宜按150m/人~250m/人進行計算。
3.5 設施的設定
3.5.1 公園設施項目的設定,應符合表3.5.1的規定。
表3.5.1 公園設施項目的設定
註:“●”表示應設;“○”表示可設;“—”表示不需要設定。
3.5.2 公園內不應修建與其性質無關的、單純以盈利為目的的建築。
3.5.3 遊人使用的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面積大於或等於10hm2的公園,應按遊人容量的2%設定廁所廁位(包括小便斗位數),小於10hm2者按遊人容量的1.5%設定;男女廁位比例宜為1:1.5;
2 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50m,即間距500m;
3 各廁所內的廁位數應與公園內的遊人分布密度相適應;
4 在兒童遊戲場附近,應設定方便兒童使用的廁所;
5 公園應設無障礙廁所。無障礙廁位或無障礙專用廁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相關規定。
3.5.4 休息座椅的設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容納量應按遊人容量的20%~30%設定;
2 應考慮遊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應設定輪椅停留位置,其數量不應小於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垃圾箱的設定應與遊人分布密度相適應,並應設計在人流集中場地的邊緣、主要人行道路邊緣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園陸地面積小於100hm2時,垃圾箱設定間隔距離宜在50m~100m之間;公園陸地面積大於100hm2時,垃圾箱設定間隔距離宜在100m~200m之間;
3 垃圾箱宜採用有明確標識的分類垃圾箱。
3.5.6 公園配建地面停車位指標可符合表3.5.6的規定。
表3.5.6 公園配建地面停車位指標
註:不含地下停車位數;表中停車位為按小客車計算的標準停車位。
3.5.7 公園內的用火場所應設定消防設施,建築物的消防設施應依據建築規模進行設定。
3.5.8 標識系統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公園的內容和環境特點確定標識的類型和數量;
2 在公園的主要出入口,應設定公園平面示意圖及信息板;
3 在公園內道路主要出入口和多個道路交叉處,應設定道路導向標誌;如公園內道路長距離無路口或交叉口,宜沿路設定位置標誌和導向標誌,最大間距不宜大於150m;
4 在公園主要景點、遊客服務中心和各類公共設施周邊,宜設定位置標誌;
5 景點附近可設科普或文化內容解說信息板;
6 在公園內無障礙設施周邊,應設定無障礙標識;
7 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影響的區域,應設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4 總體設計
4.1 現狀處理
4.1.1 對公園範圍內的現狀地形、水體、建築物、構築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應進行調查,作出評價,並提出處理意見。
4.1.2 現狀有紀念意義、生態價值、文化價值或景觀價值的風景資源,應結合到公園內景觀設計中。
4.1.3 公園用地不應存在污染隱患。在可能存在污染的基址上建設公園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採取安全、適宜的消除污染技術措施。
4.1.4 當保留公園用地內原有自然岩壁、陡峭邊坡,並在其附近設定園路、遊憩場地、建築等遊人聚集的場所時,應對岩壁、邊坡做地質災害評估,並應根據評估結果採取安全防護或避讓措施。
4.1.5 公園設計不應填埋或侵占原有濕地、河湖水系、滯洪或泛洪區及行洪通道。
4.1.6 有文物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遺址綠地,應加以保護並結合到公園內景觀之中。
4.1.7 公園內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移植,並應採取保護措施。
4.1.8 古樹名木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的劃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成林地帶為外緣樹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m所圍合的範圍;
2)單株樹應同時滿足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m寬和距樹幹基部外緣水平距離為胸徑20倍以內。
2 保護範圍內,不應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程,除樹木保護及加固設施外,不應設定建築物、構築物及架(埋)設各種過境管線,不應栽植纏繞古樹名木的藤本植物。
4.1.9 原有健壯的喬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
4.1.10 在保留的地下管線和工程設施附近進行設計時,應提出對原有物的保護措施和施工要求。
4.2 總體布局
Ⅰ 一般規定
4.2.1 總體布局應對功能區和景區劃分、地形布局、園路系統、植物布局、建築物布局、設施布局及工程管線系統等作出綜合設計。
4.2.2 總體布局應結合現狀條件和豎向控制,協調公園功能、設施及景觀之間的關係。
Ⅱ 功能區及景區劃分
4.2.3 功能區應根據公園性質、規模和功能需要劃分,並確定各功能區的規模、布局。
4.2.4 景區應根據公園內資源特點和設計立意劃分。
Ⅲ 地形布局
4.2.5 地形布局應在滿足景觀塑造、空間組織、雨水控制利用等各項功能要求的條件下,合理確定場地的起伏變化、水系的功能和形態,並宜園內平衡土方。
4.2.6 水系設計應根據水源和現狀地形等條件,確定各類水體的形狀和使用要求。使用要求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遊船碼頭的位置和航道水深要求;
2 水生植物種植區的種植範圍和水深要求;
3 水體的水量、水位和水流流向;
4 水閘、進出水口、溢流口及泵房的位置。
Ⅳ 園路系統與鋪裝場地布局
4.2.7 園路系統布局應根據公園的規模、各分區內容、管理需要以及公園周圍的市政道路條件,確定公園出入口位置與規模、園路的路線和分類分級、鋪裝場地的位置和形式。
4.2.8 公園出入口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公園內部布局的要求,確定主、次和專用出入口的設定、位置和數量;
2 需要設定出入口內外集散廣場、停車場、腳踏車存車處時,應確定其規模要求;
3 售票的公園遊人出入口外應設集散場地,外集散場地的面積下限指標應以公園遊人容量為依據,宜按500m/萬人計算。
4.2.9 停車場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位置應設於公園出入口附近,但不應占用出入口內外遊人集散廣場;
2 地下停車場應在地上建築及出入口廣場用地範圍下設定;
3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樑、隧道引道應大於50m,距離交叉路口應大於80m;
4 機動車停車場的停車位少於50個時,可設一個出入口,其寬度宜採用雙車道;50個~300個時,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大於300個時,出口和入口應分開設定,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大於20m;
5 停車場在滿足停車要求的條件下,應種植喬木或採取立體綠化的方式,遮陰面積不宜小於停車場面積的30%。
4.2.10 園路的路網密度宜為150m/hm~380m/hm;動物園的路網密度宜為160m/hm~300m/hm。
4.2.11 園路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要園路應具有引導遊覽和方便遊人集散的功能;
2 通行養護管理機械或消防車的園路寬度應與機具、車輛相適應;
3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邊應設定消防車道;
4 生產管理專用路宜與主要遊覽路分別設定。
4.2.12 遊憩設施場地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功能、不同人群使用的遊憩設施場地應分別設定;
2 遊人大量集中的場地應與主園路順暢連線,並便於集散;
3 安靜休息區與喧鬧區之間應利用地形或植物進行隔離;
4 兒童遊戲場與遊人密集區、主園路及城市幹道之間,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構成隔離地帶。
Ⅴ 建築布局
4.2.13 建築的風格、位置、高度和空間關係,以及與園路、鋪裝場地的聯繫,應根據功能、景觀要求和市政設施條件確定。
4.2.14 地下建築的範圍宜限於出入廣場或公園建築物的輪廓範圍內。
4.2.15 管理用房和廁所的位置,應隱蔽又方便使用。
4.2.16 公園內建築物與穿越公園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在導線最大計算弧垂情況下)應符合表4.2.16-1規定的數值。
表4.2.16-1 建築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 1~10 | 35 | 110(66) | 220 | 330 | 500 | 750 | 1000 |
垂直距離(m) | 3.0 | 4.0 | 5.0 | 6.0 | 7.0 | 9.0 | 11.5 | 15.5 |
2 建築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應符合表4.2.16-2規定的數值。
表4.2.16-2 建築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線路電壓(kV) | <3 | 3~10 | 35 | 110(66) | 220 | 330 | 500 | 700 | 1000 |
水平距離(m) | 1.0 | 1.5 | 3.0 | 4.0 | 5.0 | 6.0 | 10.0 | 12.0 | 14.0 |
Ⅵ 植物布局
4.2.17 全園的植物組群類型及分布,應根據當地的氣候狀況、園外的環境特徵、園內的立地條件,結合景觀構想、功能要求和當地居民游賞習慣等確定。
4.2.18 植物組群應豐富類型,增加植物多樣性,並具備生態穩定性。
4.2.19 公園內連續植被面積大於100hm時,應對防火安全作出設計。
Ⅶ 工程管線及設施布局
4.2.20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線路宜沿主路布置,不應破壞景觀,同時應符合安全、衛生、節約和便於維修的要求。
4.2.21 電氣、給水排水、通信工程的配套設施、垃圾中轉站及綠色垃圾處理站等應設在隱蔽地帶。
4.3 豎向控制
4.3.1 豎向控制應根據公園周圍城市豎向規劃標高和排水規劃,提出公園內地形的控制高程和主要景物的高程,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滿足景觀和空間塑造的要求;
2 應適應擬保留的現狀物;
3 應考慮地表水的匯集、調蓄利用與安全排放;
4 應保證重要建築物、動物籠舍、配電設施、遊人集中場所等不被水淹,並便於安全管理。
4.3.2 豎向控制應對下列內容作出規定:
1 山頂或坡頂、坡底標高;
2 主要擋土牆標高;
3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標高;
4 水底、駁岸頂部標高;
5 園路主要轉折點、交叉點和變坡點標高,橋面標高;
6 公園各出入口內、外地面標高;
7 主要建築的屋頂、室內和室外地坪標高;
8 地下工程管線及地下構築物的埋深;
9 重要景觀點的地面標高。
4.3.3 公園地面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4.3.3規定的數值。
表4.3.3 公園地面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
(在最大計算導線弧垂情況下)
線路電壓(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1000 |
最小垂直距離(m) | 6.0 | 6.5 | 7.5 | 7.5 | 8.5 | 14.0 | 19.5 | 27.0 |
5 地形設計
5.1 高程和坡度設計
5.1.1 地形高程設計應以總體設計所確定的各控制點的高程為依據。
5.1.2 綠化用地宜做微地形起伏,應有利於雨水收集,以增加雨水的滯蓄和滲透。
5.1.3 公園地形應按照自然安息角設計坡度,當超過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時,應採取護坡、固土或防沖刷的措施。
5.1.4 構築地形應同時考慮園林景觀和地表水排放,各類地表排水坡度宜符合表5.1.4的規定。
表5.1.4 各類地表排水坡度(%)
地表類型 | 最小坡度 |
草地 | 1.0 |
運動草地 | 0.5 |
栽植地表 | 0.5 |
鋪裝場地 | 0.3 |
5.1.5 遊憩綠地適宜坡度宜為5.0%~20.0%。
5.2 土方工程
5.2.1 土方工程設計應進行土方量計算。
5.2.2 人工堆土改造地形應保證山體穩定和周圍設施的安全,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種植土層下的填充土提出土粒徑和壓實係數要求。填充土應分層夯填或碾壓密實,壓實係數為0.90~0.93。地形上設計有建築物時,局部填充土指標應符合建築基礎要求。
2 視堆土高度進行地基滑動穩定、承載力和變形驗算。
3 應驗算堆土對周邊已有的建(構)築物的影響,必要時應採取地基加固等有效措施,確保不產生安全隱患。
5.2.3 土方工程設計應採取利用原表層栽植土的措施,同時提出區域內原土的保護、保育以及恢復改良的措施。
5.2.4 地形填充土不應含有對環境、人和動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
5.3 水體外緣
5.3.1 水體的進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及閘門的標高,應保證適宜的水位,並滿足調蓄雨水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5.3.2 水體駁岸頂與常水位的高差以及駁岸的坡度,應兼顧景觀、安全、遊人親水心理等因素,並應避免岸體沖刷。
5.3.3 非淤泥底人工水體的岸高及近岸水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防護設施的人工駁岸,近岸2.0m範圍內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於0.7m;
2 無防護設施的園橋、汀步及臨水平台附近2.0m範圍以內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於0.5m;
3 無防護設施的駁岸頂與常水位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0.5m。
5.3.4 淤泥底水體近岸應有防護措施。
5.3.5 以雨水作為補給水的水體,在濱水區應設定水質淨化及消能設施,防止徑流沖刷和污染。
6 園路及鋪裝場地設計
6.1 園 路
6.1.1 園路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確定的路網及等級,進行園路寬度、平面和縱斷面的線形以及結構設計。
6.1.2 園路宜分為主路、次路、支路、小路四級。公園面積小於10hm時,可只設三級園路。
6.1.3 園路寬度應根據通行要求確定,並應符合表6.1.3的規定。
表6.1.3 園路寬度(m)
園路級別 | 公園總面積A(hm²) | |||
A<2 | 2≤A<10 | 10≤A<50 | A≥50 | |
主路 | 2.0~4.0 | 2.5~4.5 | 4.0~5.0 | 4.0~7.0 |
次路 | —— | —— | 3.0~4.0 | 3.0~4.0 |
支路 | 1.2~2.0 | 2.0~2.5 | 2.0~3.0 | 2.0~3.0 |
小路 | 0.9~1.2 | 0.9~2.0 | 1.2~2.0 | 1.2~2.0 |
6.1.4 園路平面線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園路應與地形、水體、植物、建築物、鋪裝場地及其他設施結合,滿足交通和遊覽需要並形成完整的風景構圖;
2 園路應創造有序展示園林景觀空間的路線或欣賞前方景物的透視線;
3 園路的轉折、銜接應通順;
4 通行機動車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線半徑應大於12m。
6.1.5 園路縱斷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路不應設台階;
2 主路、次路縱坡宜小於8%,同一縱坡坡長不宜大於200m;山地區域的主路、次路縱坡應小於12%,超過12%應作防滑處理;積雪或冰凍地區道路縱坡不應大於6%;
3 支路和小路,縱坡宜小於18%;縱坡超過15%路段,路面應作防滑處理;縱坡超過18%,宜設計為梯道;
4 與廣場相連線的縱坡較大的道路,連線處應設定縱坡小於或等於2.0%的緩坡段;
5 腳踏車專用道的坡度宜小於2.5%;當大於或等於2.5%時,縱坡最大坡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 37的有關規定。
6.1.6 園路橫坡以1.0%~2.0%為宜,最大不應超過4.0%。降雨量大的地區,宜採用1.5%~2.0%。積雪或冰凍地區園路、透水路面橫坡以1.0%~1.5%為宜。縱、橫坡坡度不應同時為零。
6.1.7 梯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台階踏步數不應少於2級;
2 縱坡大於50%的梯道應作防滑處理,並設定護欄設施;
3 梯道的淨寬不宜小於1.5m;
4 梯道每升高1.2m~1.5m,宜設定休息平台,平台進深應大於1.2m,條件為特陡山地時,宜根據具體情況增加台階數,但不宜超過18級;
5 梯道連續升高超過5.0m時,宜設定轉折平台,且轉折平台的進深不宜小於梯道寬度。
6.1.8 園路在地形險要的地段應設定安全防護設施。
6.1.9 通往孤島、山頂等卡口的路段,應設通行複線;條件不具備時,應加寬會車段路面。應根據路段行程及通行難易程度,適當設定供遊人短暫休憩的場所及護欄設施。
6.1.10 園路面層材料應與公園風格和使用功能相協調,不應採用拋光面材,並宜與城市車行路有所區別。
6.1.11 園路的路基設計應根據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選擇、壓實係數、強度要求、邊坡要求等,還應考慮路基排水、路基防護等內容。遇軟弱及特殊路基,應作特殊處理。
6.1.12 公園主要園路及出入口應便於輪椅通過,其寬度、坡度及面層材料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有關規定。
6.1.13 公園遊人出入口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個出入口的寬度不應小於1.8m;
2 舉行大規模活動的公園應另設緊急疏散通道。
6.2 鋪裝場地
6.2.1 鋪裝場地面積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的布局要求進行確定。
6.2.2 鋪裝場地宜根據集散、活動、演出、賞景、休憩等功能要求作出不同的設計。
6.2.3 遊憩場地宜有遮陰措施,夏季庇蔭面積宜大於遊憩活動範圍的50%。
6.2.4 鋪裝場地內樹木成年期根系伸展範圍內的地面,應採用透水、透氣性鋪裝。
6.2.5 人行道、廣場、停車場及車流量較少的道路宜採用透水鋪裝,鋪裝材料應保證其透水性、抗變形及承壓能力。
6.2.6 兒童活動場地宜選擇柔性、耐磨的地面材料,不應採用銳利的路緣石。
6.2.7 鋪裝場地的坡度應符合本規範第5.1.4條的規定。
6.2.8 演出場地應有方便觀賞的適宜坡度和觀眾席位。
6.3 園 橋
6.3.1 園橋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確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並提出造景、觀景等項具體要求。
6.3.2 園橋橋下淨空應考慮橋下通車、通船及排洪需求。
6.3.3 管線通過園橋時應考慮管道的隱蔽、安全和維修等問題。
6.3.4 通行車輛的園橋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橋樑設計規範》CJJ 11的有關規定。
6.3.5 非通行車輛的園橋,活荷載標準值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橋面均布荷載應按4.5kN/m取值;
2 計算單塊人行橋板時應按5.0kN/m的均布荷載或1.5kN的豎向集中力分別驗算並取其不利者。
6.3.6 非通行車輛的園橋應有阻止車輛通過的設施。
7 種植設計
7.1 植物配置
Ⅰ 一般規定
7.1.1 植物配置應以總體設計確定的植物組群類型及效果要求為依據。
7.1.2 植物配置應採取喬灌草結合的方式,並應避免生態習性相剋植物搭配。
7.1.3 植物配置應注重植物景觀和空間的塑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植物組群的營造宜採用常綠樹種與落葉樹種搭配,速生樹種與慢生樹種相結合,以發揮良好的生態效益,形成優美的景觀效果;
2 孤植樹、樹叢或樹群至少應有一處欣賞點,視距宜為觀賞面寬度的1.5倍或高度的2倍;
3 樹林的林緣線觀賞視距宜為林高的2倍以上;
4 樹林林緣與草地的交接地段,宜配植孤植樹、樹叢等;
5 草坪的面積及輪廓形狀,應考慮觀賞角度和視距要求。
7.1.4 植物配置應考慮管理及使用功能的需求,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合理預留養護通道;
2 公園遊憩綠地宜設計為疏林或疏林草地。
7.1.5 植物配置應確定合理的種植密度,為植物生長預留空間。種植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樹林鬱閉度應符合表7.1.5的規定;
2 觀賞樹叢、樹群近期鬱閉度應大於0.50。
表7.1.5 樹林鬱閉度
類型 | 種植當年標準 | 成年期標準 |
密林 | 0.30~0.70 | 0.70~1.00 |
疏林 | 0.10~0.40 | 0.40~0.60 |
疏林草地 | 0.07~0.20 | 0.10~0.30 |
7.1.6 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考慮樹木自然生長高度)應符合表7.1.6的規定。
表7.1.6 植物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最小垂直距離
線路電壓(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 | 500 | 750 | 1000 |
最小垂直距離(m) | 1.0 | 1.5 | 3.0 | 3.5 | 4.5 | 7.0 | 8.5 | 16.0 |
7.1.7 植物與地下管線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植物與地下管線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1.7-1的規定;
表7.1.7-1 植物與地下管線最小水平距離(m)
註:喬木與地下管線的距離是指喬木樹幹基部的外緣與管線外緣的淨距離。灌木或綠籬與地下管線的距離是指地表處分櫱枝幹中最外的枝幹基部外緣與管線外緣的淨距離。
2 植物與地下管線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7.1.7-2的規定。
表7.1.7-2 植物與地下管線最小垂直距離(m)
名稱 | 新植喬木 | 現狀喬木 | 灌木或綠籬 |
各類市政管線 | 1.5 | 3.0 | 1.5 |
7.1.8 植物與建築物、構築物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1.8的規定。
表7.1.8 植物與建築物、構築物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m)
註:喬木與建築物、構築物的距離是指喬木樹幹基部外緣與建築物、構築物的淨距離。灌木或綠籬與建築物、構築物的距離是指地表處分櫱枝幹中最外的枝幹基部外緣與建築物、構築物的淨距離。
7.1.9 對具有地下橫走莖的植物應設隔擋設施。
7.1.10 種植土厚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的規定。
7.1.11 種植土理化性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的規定。
Ⅱ 遊人集中場所
7.1.12 遊憩場地宜選用冠形優美、形體高大的喬木進行遮陰。
7.1.13 遊人通行及活動範圍內的樹木,其枝下淨空應大於2.2m。
7.1.14 兒童活動場內宜種植萌發力強、直立生長的中高型灌木或喬木,並宜採用通透式種植,便於成人對兒童進行看護。
7.1.15 露天演出場觀眾席範圍內不應種植阻礙視線的植物。
7.1.16 臨水平台等遊人活動相對集中的區域,宜保持視線開闊。
7.1.17 園路兩側的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喬木種植點距路緣應大於0.75m;
2 植物不應遮擋路旁標識;
3 通行機動車輛的園路,兩側的植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輛通行範圍內不應有低於4.0m高度的枝條;
2)車道的彎道內側及交叉口視距三角形範圍內,不應種植高於車道中線處路面標高1.2m的植物,彎道外側宜加密種植以引導視線;
3)交叉路口處應保證行車視線通透,並對視線起引導作用。
7.1.18 停車場的種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樹木間距應滿足車位、通道、轉彎、回車半徑的要求。
2 庇蔭喬木枝下淨空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中型客車停車場:大於4.0m;
2)小汽車停車場:大於2.5m;
3)腳踏車停車場:大於2.2m。
3 場內種植池寬度應大於1.5m。
Ⅲ 濱水植物區
7.1.19 濱水植物種植區應避開進、出水口。
7.1.20 應根據水生植物生長特性對水下種植槽與常水位的距離提出具體要求。
7.2 苗木控制
7.2.1 苗木控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應規定苗木的種名、規格和質量,包括胸徑或地徑、分枝點高度、分枝數、冠幅、植株高度等;
2 應根據苗木生長速度提出近、遠期不同的景觀要求和過渡措施,或預測疏伐、間移的時期;
3 對整形植物應提出修整後的植株高度要求;
4 對特殊造型植物應提出造型要求。
7.2.2 苗木種類的選擇應考慮區域立地條件和養護管理條件,以適生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以鄉土植物為主,慎用外來物種;
2 應調查區域環境特點,選擇抗逆性強的植物。
7.2.3 苗木種類的選擇應考慮栽植場地的特點,並符合下列規定:
1 遊憩場地及停車場不宜選用有漿果或分泌物墜地的植物;
2 林下的植物應具有耐陰性,其根系不應影響主體喬木根系的生長;
3 攀緣植物種類應根據牆體等附著物情況確定;
4 樹池種植宜選深根性植物;
5 有雨水滯蓄淨化功能的綠地,應根據雨水滯留時間,選擇耐短期水淹的植物或者濕生、水生植物;
6 濱水區應根據水流速度、水體深度、水體水質控制目標確定植物種類。
7.2.4 遊人正常活動範圍內不應選用危及遊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7.2.5 遊人正常活動範圍內不應選用枝葉有硬刺和枝葉形狀呈尖硬劍狀或刺狀的植物。
8 建築物、構築物設計
8.1 建築物
8.1.1 建築物的位置、規模、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應符合公園總體設計的要求。
8.1.2 建築物應與地形、地貌、山石、水體、植物等其他造園要素統一協調,有機融合。
8.1.3 建築設計應最佳化建築形體和空間布局,促進天然採光、自然通風,合理最佳化維護結構保溫、隔熱等性能,降低建築的供暖、空調和照明系統的負荷。
8.1.4 在建築設計的同時,應考慮對建築物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廢氣、廢水等廢棄物的處理,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
8.1.5 建築物的層數與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遊憩和服務建築層數以1層或2層為宜,起主題或點景作用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高度和層數應服從功能和景觀的需要;
2 管理建築層數不宜超過3層,其體量應按不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
3 室內淨高不應小於2.4m,亭、廊、敞廳等的楣子高度應滿足遊人通過或賞景的要求。
8.1.6 遊人通行量較多的建築室外台階寬度不宜小於1.5m;踏步寬度不宜小於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15cm且不宜小於10cm;台階踏步數不應少於2級。
8.1.7 亭、廊、敞廳等的吊頂應採用防潮材料。
8.1.8 建築物供遊人坐憩之處,不應採用粗糙飾面材料,也不應採用易刮傷肌膚和衣物的構造。
8.1.9 遊憩和服務建築應設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的規定。
8.1.10 嚴寒和寒冷地區經常有人員長期停留的建築物內,應設定供暖設施。
8.1.11 供暖通風設備所產生的氣體污染物和噪聲對環境的影回響符合下列規定:
1 餐飲建築廚房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2.0mg/m;
2 鍋爐煙氣最高允許濃度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3095對一類區的要求執行;
3 環境噪聲的限值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對0類聲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執行。
8.2 護 欄
8.2.1 各種安全防護性、裝飾性和示意性護欄不應採用帶有尖角、利刺等構造形式。
8.2.2 防護護欄其高度不應低於1.05m;設定在臨空高度24m及以上時,護欄高度不應低於1.10m。護欄應從可踩踏面起計算高度。
8.2.3 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防護護欄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作欄桿時,其桿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
8.2.4 球場、電力設施、猛獸類動物展區以及公園圍牆等其他專用防範性護欄,應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設計和製作。
8.2.5 防護護欄扶手上的活荷載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荷載按1.2kN/m計算,水平向外荷載按1.0kN/m計算,其中豎向荷載和水平荷載不同時計算;
2 作用在欄桿立柱柱頂的水平推力應為1.0kN/m。
8.2.6 防撞欄桿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橋樑設計規範》CJJ 11的有關規定。
8.3 駁 岸
8.3.1 公園內水體外緣宜建造生態駁岸。
8.3.2 駁岸應根據公園總體設計中規定的平面線形、豎向控制點、水位和流速進行設計。
8.3.3 素土駁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岸頂至水底坡度小於45°時應採用植被覆蓋;坡度大於45°時應有固土和防沖刷的技術措施;
2 地表徑流的排放口應採取工程措施防止徑流沖刷。
8.3.4 人工砌築或混凝土澆築的駁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季節性凍土地區的駁岸基礎宜大於場地凍結深度,並考慮水體及駁岸外側土體結凍後產生的凍脹對駁岸的影響;需要採取的管理措施應在設計檔案中註明;
2 消防車取水點處的駁岸設計應考慮消防車滿載時產生的附加荷載;
3 駁岸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的有關規定。
8.3.5 採取工程措施加固駁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質地、色彩均應與環境協調。
8.4 山 石
8.4.1 假山和置石的體量、形式和高度應與周圍環境協調。
8.4.2 假山和置石設計應對石料提出大小、色彩、質地、紋理等要求,對置石的石料還應提出形狀要求。
8.4.3 疊山和利用山石的各種造景,應統一考慮安全、護坡、登高、隔離等各種功能要求。
8.4.4 疊山應與已有建(構)築物保持一定的距離,如緊鄰建(構)築物時應保證不影響其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的安全。
8.4.5 假山、置石的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的有關規定。
8.4.6 置石應保持重心垂直,注重整體性和穩定性。
8.4.7 遊人進出的山洞,應有採光、通風、排水的措施,並應保證通行安全。
8.4.8 銜接或懸挑的山石,相接部分結構應牢固。
8.4.9 假山的鋼構架或鋼構件應作防腐處理。
8.5 擋土牆
8.5.1 擋土牆的材料、形式應根據公園用地的實際情況經過結構設計確定。
8.5.2 擋土牆的飾面材料及色彩應與環境協調。
8.5.3 擋土牆牆後填料表面應設定排水良好的地表排水措施,牆體應設定排水孔,排水孔的直徑不應小於50mm,孔眼間距不宜大於3.0m。
8.5.4 擋土牆應設定變形縫,設定間距不應大於20m;當牆身高度不一、牆後荷載變化較大或地基條件較差時,應採用較小的變形縫間距。
8.5.5 擋土牆與建築物、構築物連線處應設定沉降縫。
8.5.6 當擋土牆上方布置有水池等可能造成滲水的設施時,擋土牆的排水措施應加強。
8.5.7 可能發生滑坡或土石流的區域的擋土牆應特殊處理。
8.6 遊戲健身設施
8.6.1 室內外的各種遊戲健身設施應堅固、耐用,並避免構造上的稜角。
8.6.2 遊戲健身設施的尺度應與使用人群的人體尺度相適應。
8.6.3 幼兒和學齡兒童使用的遊戲設施,應分別設定。
8.6.4 兒童遊憩設施的造型、色彩宜符合兒童的心理特點。
8.6.5 室外遊戲健身場所,宜設定休息座椅、洗手池及避雨、庇蔭等設施。
8.6.6 遊樂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遊樂設施安全規範》GB 8408的規定。
8.6.7 戲水池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戲水池及其他遊人可親水的水池不宜採用內防水,老舊水池修補堵漏時不應採用有毒、有害的防水和裝飾材料;
2 兒童戲水池最深處的水深不應超過0.35m;
3 池壁裝飾材料應平整、光滑且不易脫落;
4 池底應有防滑措施。
8.6.8 未採用安全低電壓供電的水景水池應設計阻擋設施,防止遊人進入。
8.6.9 遊戲沙坑選用沙材應安全、衛生,沙坑內不應積水。
9 給水排水設計
9.1 給 水
9.1.1 公園給水管網布置和配套工程設計,應滿足公園內灌溉、人工水體噴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
9.1.2 給水系統應採用節水型器具,並配置必要的計量設備。
9.1.3 灌溉水源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以河湖、水庫、池塘、雨水等天然水作為灌溉水源時,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業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的有關規定;
2 利用再生水作為灌溉水源時,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的有關規定。
9.1.4 在灌溉用水的管線及設施上,應設定防止誤飲、誤接的明顯標誌。
9.1.5 綠化灌溉用水定額應根據氣候條件、植物種類、土壤理化性狀、灌溉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9.1.6 灌溉設施應根據氣候特點、地形、土質、植物配置和管理條件設定,並應採取防止雜草、藻類、魚蟲、大粒徑泥沙等進入灌溉系統的措施。
9.1.7 人工水體和噴泉水景水源宜優先採用天然河湖、雨水、再生水等作為水源,並應採取有效的水質控制措施。
9.1.8 人工水體和噴泉水景的水源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體非全身性接觸的娛樂性景觀用水水質,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規定的Ⅲ類標準;
2 人體非直接接觸的觀賞性景觀用水水質,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規定的Ⅳ類標準;
3 高壓人工造霧系統水源及出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
4 遊人可接觸的噴泉初次充水和使用過程中補充水水質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
5 採用再生水作為水源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的有關規定。
9.1.9 人工水體和噴泉水景的水應循環重複利用。
9.1.10 生活給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活飲用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2 生活雜用水如採用再生水作為水源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的有關規定。
9.1.11 直飲水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飲用淨水水質標準》CJ 94的有關規定。
9.1.12 消防用水宜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無結冰期及無市政條件地區,消防水源可選取景觀水體。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低於97%,且應設定可靠的取水設施。
9.2 排 水
9.2.1 新建公園排水系統應採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9.2.2 排水設施的設計應考慮景觀效果,並與公園景觀相結合。
9.2.3 公園建設後,不應增加用地範圍內現狀雨水徑流量和外排雨水總量,並應優先採用植被淺溝、下沉式綠地、雨水塘等地表生態設施,在充分滲透、滯蓄雨水的基礎上,減少外排雨水量,實現方案確定的徑流總量控制率。
9.2.4 當公園用地外圍有較大匯水匯入或穿越公園用地時,宜設計調蓄設施、超標徑流排放通道,組織用地外圍的地面雨水的調蓄和排除。
9.2.5 截水溝及雨水疏導設施的設定及規模,應根據匯水面積、土壤質地、山體坡度,經過水文計算進行設計。
9.2.6 公園門區、遊人集中場所、重要景觀點和主要道路,應做有組織排水。
9.2.7 土壤鹽鹼含量較高地區宜設排鹽鹼設施。
9.2.8 生活污水的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直接地表排放、排入河湖水體或滲入地下;
2 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後排入城市污水系統,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的有關規定;
3 當公園外圍無市政管網時,應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應達標排放。
10 電氣設計
10.1 供配電系統
10.1.1 公園用電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對人身安全和經濟損失所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公園用電負荷等級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型遊園活動場所、電動遊樂設施、開放性地下岩洞、應急照明等用電不應低於二級負荷;
2 除上述場所外,其餘用電均為三級負荷。
10.1.2 照明燈具端供電電壓不宜高於其額定電壓值的105%,也不宜低於其額定電壓值的90%。正常使用時的電壓損失應在允許範圍之內,並應考慮光源啟動引起的電壓損失。
10.2 照明設計
10.2.1 公園照明應以功能照明為主,景觀及裝飾性照明應考慮對植物及周邊環境的影響。燈具應選用高效率節能型產品,有條件的地區宜採用太陽能燈具。
10.2.2 燈具的造型及安裝位置應與景觀相結合。
10.2.3 公園照明宜採用分迴路、分區域、分使用功能集中控制。
10.2.4 公園照明應根據使用性質,設定不同的開燈模式,宜採用智慧型控制方式,並具備手動控制功能。
10.3 安全防護與接地
10.3.1 公園配電系統接地形式應採用TT系統或TN-S系統。室外線路宜採用TT系統並採用剩餘電流保護器(RCD)作接地故障保護,動作電流不宜小於正常運行時最大泄漏電流的2.0倍~2.5倍,且不宜大於100mA,動作時間不應大於0.3s。
10.3.2 戲水池和噴水池的安全防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電氣裝置 第7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 第702節: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的相關規定。
10.3.3 戲水池和噴水池按其使用性質,水池旁用電設備應裝設具有檢修隔離功能的開關及控制按鈕。
10.3.4 建築和配電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的有關規定。
10.3.5 樹冠高於文物建築的古樹名木或樹冠離建築物距離小於2m的高大樹木,應採取防雷措施。
10.3.6 建築物旁高大樹木的防雷裝置接地極應與建築物防雷裝置接地極可靠連通。
10.4 設備安裝及線路敷設
10.4.1 有人滯留的場地裝設地埋燈時,宜採用LED或緊湊型螢光燈等光源,不應裝設大功率高強度氣體放電燈光源;當必須裝設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10.4.2 安裝在室外的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4;埋地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67;水下燈具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68;室外燈具的接線盒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4。
10.4.3 室外燈具、鎮流器箱分線盒(箱)之間的電線(纜)應採用配件齊全的防水防腐型可繞金屬軟管,兩端鎖母應與導管配套,安裝後不應脫落。
10.4.4 公園內的室外配電箱應選用防雨型並加鎖,配電箱不宜設在低洼易積水處,箱底距地不宜小於200mm,並應設在非遊覽地段。
10.4.5 公園內電氣線路應採用電纜埋地敷設方式。
10.5 智慧型化系統
10.5.1 公園內宜設定通信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和安全防範系統。
10.5.2 公共廣播系統宜兼顧背景音樂系統;安全防範系統宜包括視頻監控系統、周界防範系統、緊急求助報警系統。
10.5.3 公園停車場宜設定停車場管理系統。
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有關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