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學校學籍管理,保障和促進教育的健康發展,提高辦學質量和水平,根據《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吉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中學、國小。
第二章:轉學
第三條:嚴格執行《吉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吉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通知》,科學規範管理學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後無特殊情況不得轉學。
第四條:市區各級各類學校凡年級平均班額超過56人不辦理該校該年級轉學手續。
第五條:農村公辦國中及小學生因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鄉鎮遷移,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六條:市區公辦中學初一、初二及小學生確因學生家庭住址搬遷出原學區,由監護人持戶口簿且帶與戶口簿戶主一致的房證到教育局辦理轉學;戶口簿與房證戶主不符或租房的學生辦理借讀手續,學籍保留原學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由借讀學校負責考試、考查,有關評定成績由借讀學校記錄在學生登記表上。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複印學生登記表留存。
第七條:初三年級學生無特殊情況本市的不辦理轉學。
第八條:民辦學校初一、初二及小學生憑戶口簿、正規繳費收據辦理轉學手續。
第九條: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轉學必須具有正式學籍,否則不予辦理,不許學生跨年級轉學。
第十條:市內各級各類高中學校,學生學年初持戶口簿、正規繳費收據辦理轉學,其他時間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民辦國小、國中在學期初辦理轉學(轉入)手續。民辦學校轉出學生根據戶口簿、房證辦理轉學及入學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辦理轉學的程式是:持戶口簿、房證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填寫四聯單並蓋章後,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蓋章後,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蓋章後,轉出學校註銷學籍,轉出學校向家長提供國中(國小)學生登記表,憑四聯單、國中(國小)學生登記表(國中生須有小學生升國中卡片)市教育局辦理入學手續,學校憑市教育局列印的入學通知書辦理接收手續。
第三章: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患病,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可準予休學。學生休學須持市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診斷及相關證明,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教育局審批、備案後,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國中畢業班學生下學期一般不予休學。學生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教育局辦理復學手續。辦理休、復學手續由學校教務處派人每月初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統一辦理。
第四章:學籍註冊
第十四條: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學籍管理庫,一生一學籍號,任何學校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公辦國小新生憑市教育局制發的《義務教育國小入學通知書》,戶口簿註冊學籍。
第十六條:公辦國中新生憑市教育局制發的《義務教育國中入學通知書》,國小升國中學籍卡片,戶口簿註冊學籍。
第十七條:民辦國小新生憑戶口簿、繳費收據;民辦國中憑戶口簿、國小升國中卡片、繳費收據註冊學籍。
第十八條:各級各類高中按上級有關規定註冊學籍。
第十九條:初三學生報考重點高中資格審查、指標生資格認定、畢業證發放以學生學籍所在學校為據。
第二十條: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的學生。
通知單位: 公主嶺市教育局
日期: 二OO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