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測監控、
系統主機必須雙機備份,備機能在5分鐘內啟動。主機或顯示終端必須設在調度室。
採煤工作面採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定甲烷感測器。
2、人員定位、
機房及監控系統地面設備檢查
從系統內選擇一個重點採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感測器、及其控制的斷電控制器和相應的饋電設備,通過上隅角甲烷感測器每次調校時的甲烷超限斷電情況,檢查當甲烷超限時,上隅角甲烷感測器控制的斷電器的執行情況和相應饋電感測器反饋狀態,另外,可通過曲線圖的變化反應出斷電與饋電穩定性。
模擬圖顯示。在具有說明巷道、設備布置等背景圖上,將實時監測到的開關量狀態,用相應的圖樣在相應的位置模擬顯示;將實時監測到的模擬量數值在相應位置顯示。同時用紅色等標註報警、斷電及饋電異常。點擊設備模擬圖或模擬量顯示值,可以彈出相關信息的選擇選單,供進一步查詢
3、通訊聯絡、
通信距離
系統的有效通信距離應不小於10km;無線通信距離應不小於100m。
容量
系統中信號裝置數量、終端設備數量、信號裝置或系統內終端設備並發數量由相關標準規定。
終端設備輸出功率
系統終端設備的輸出功率由相關標準規定。
信號設備輸出功率
系統信號設備的輸出功率由相關標準規定。
無線設備工作頻率
系統中無線設備的工作頻率由相關標準規定。
備用電源工作時間
電網停電後,系統中設備的備用電源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於2小時。
4、緊急避險、
礦井應根據井下作業人員和巷道斷面等情況,結合礦井避災路線,合理選擇和布置避難硐室或移動式救生艙。
所有礦井在各水平井底車場設定固定式避難硐室。
有突出煤層的採區應設定採區避難硐室,設定位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設定在防逆流風門外的進風流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採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採掘工作面10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採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定救生艙。
避難硐室的額定人數,應滿足所服務區域內同時工作的最多人員的避難需要,並考慮不低於5%的富裕係數。其中,採區避難硐室至少滿足15人的避難需求。
避難硐室的設定應避開地質構造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威脅區,並要求儘量布置於岩層中,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前後20m範圍內應採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符合安全出口的相關要求。若必須設定在煤層中時,應有防瓦斯湧出、煤層自燃發火的安全措施。
井下避難硐室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有害氣體處理、溫濕度控制、避難硐室內外環境參數監測、通訊、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證在無任何外部支持的情況下維持避難硐室內額定避險人員生存96h以上。
礦井避災路線圖應包含井下所有避難硐室設定情況。避難硐室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並懸掛於避難硐室外。標識牌中應明確標註避難硐室位置和規格、種類,井巷中應有避難硐室方位的明顯標示,以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能夠迅速到達避難硐室。
避難硐室內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驟說明,以指導遇險人員正確使用避難設施,安全避險
5、壓風自救、
壓風自救系統組成:空氣壓縮機、送氣管路、閥門、汽水分離器、壓風自救裝置(包括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開關等部件及防護袋或面罩)。
3.2壓風自救系統的防護袋、送氣管的材料應符合MT 113的規定。
3.3壓風自救裝置配有面罩時,面罩用材料應符合GB 2626的規定。
3.4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
3.5壓風自救裝置的外表面應光滑、無毛刺,表面塗、鍍層應均勻、牢固。
3.6壓風自救系統零、部件的連線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mm的現象。
3.7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3.8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
3.9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 MPa,在0.3 MPa壓力時,每台壓風自救裝置的排氣量應在100~150 L/min範圍內。
3.10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於85 dB(A)。
3.11 壓風自救系統的管路規格為:壓風自救主管路(礦井一翼主壓風管路)為φ150mm;壓風自救分管路(採區主壓風管路)及岩巷掘進工作面為φ100mm;煤巷掘進工作面、回採工作面為φ50mm。
6、供水施救
系統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AQ 1020-2006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系統中的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5.1.2自製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檢驗合格方可用於裝配。
5.1.3 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材料應符合GB.3836等相關規定。
5.1.4 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耐壓材料不小於工作壓力1.5倍。
5.1.5裝置零、部件的連線應牢固、可靠。
5.1.6 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5.1.7 裝置的外表面塗、鍍層應均勻、牢固。
5.1.8裝置應具有減壓、過濾、三通閥門等功能。
5.1.9飲用水質用應符合CJ94-2005的規定。
5.1.10供水水源應需要至少2處以確保在災變情況下正常供水。
5.1.11供水施救。供水應保持24小時有水。
5.1.12避災人員在使用裝置時,應保障閥門開關靈活、流水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