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IC卡密鑰管理規則

第十二條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向二級中心提交PSAM卡的同時,應提供發卡清單。 第十四條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對PSAM卡的初始化發卡提供有償服務。 第二十二條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對二級中心分發發卡母卡提供有償服務。

全國銀行IC卡密鑰管理規則(暫行)

關於印發《全國銀行IC卡密鑰管理規則(暫行)》的通知

為規範全國銀行IC卡密鑰管理,現將《全國銀行IC卡密鑰管理規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文轉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銀行IC卡密鑰統一管理,保證銀行IC卡業務運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銀行IC卡密鑰採用三級管理體制,即全國密鑰管理中心(一級中心)、試點城市或商業銀行密鑰管理中心(二級中心)及發卡銀行密鑰管理中心(三級中心)。

第三條

凡開展銀行IC卡業務的銀行、試點城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所建立的密鑰管理中心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IC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積體電路卡;IC卡密鑰是指對銀行IC卡信息進行加密變換的保密數據;PSAM卡是指銀行IC卡終端設備的安全存取模組。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是負責全國銀行IC卡密鑰管理的專門機構。目前暫由上海分行代行全國密鑰管理中心職責。

第六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實施密鑰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製作及管理全國消費主密鑰(GMPK);
(二)分發管理二級發卡母卡;
(三)分發管理PSAM卡
(四)對二級中心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

第三章 全國消費密鑰的管理

第七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應按照《銀行IC卡聯合試點密鑰管理系統總體方案》的有關規定製作全國消費主密鑰,並根據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規定指定專人保管,確保主密鑰的安全。

第四章 PSAM卡管理

第八條

申領PSAM卡的二級中心須向全國密鑰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根據二級中心的申請為二級中心統一製作PSAM卡。

第九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對二級中心的申請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審查通過後,二級中心需提交經檢測合格的PSAM空白卡(可以委託全國密鑰管理中心代購)。

第十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應按照PSAM卡初始化操作規程進行PSAM卡的印刷、洗卡等初始發卡工作。

第十一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向二級中心發出PSAM卡領取通知時,二級中心應派專人或經協商以機要傳輸手段領取PSAM卡。

第十二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向二級中心提交PSAM卡的同時,應提供發卡清單。同時對PSAM卡的發放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二級中心對PSAM卡操作過程中損壞的PSAM卡應如數及時退回全國密鑰管理中心統一銷毀,並對其原來的登記情況給予註銷。

第十四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對PSAM卡的初始化發卡提供有償服務。

第五章 發卡母卡管理

第十五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採用主控母卡形式產生二級中心發卡母卡,分發二級消費密鑰。發卡母卡由全國密鑰管理中心代購,產品品牌須在銀行卡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產品中選定。

第十六條

申領二級發卡母卡的二級中心須向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對二級中心提出的申請進行必要的審查,審查通過後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應按照發卡母卡製作程式製作二級發卡母卡。

第十八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在向二級中心發出發卡母卡領取通知時,二級中心應根據通知,派專人或經協商以機要傳輸手段領取發卡母卡。

第十九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向二級中心遞交發卡母卡的同時應遞交相應密碼(PIN)。發卡母卡每套三張,包括主控母卡、洗卡母卡、母卡認證卡。如未接到特殊申請,全國密鑰管理中心一般向二級中心提交兩套發卡母卡。

第二十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交付發卡母卡的同時應向二級中心提供發卡單據,並對各二級中心的發卡母卡發放情況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二級中心對在發卡母卡操作過程中,損壞的發卡母卡應如數及時退回全國密鑰管理中心統一銷毀,並對其原來的登記情況給予註銷。

第二十二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對二級中心分發發卡母卡提供有償服務。

第六章 支持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應向二級中心提供PSAM卡及二級發卡母卡詳細使用說明及接口資料,並協助調試,同時協調組織對二級中心密鑰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

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應積極配合二級中心密鑰系統建設,並根據二級中心的需要提供相關增值服務。

第二十五條

消費主密鑰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全國密鑰管理中心有權隨時更換全國消費主密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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