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發布日期:1999年7月12日
實施日期:1999年7月12日
歷史版本:《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1987年6月8日頒布)
具體內容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 “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 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 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 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單位獎,捐款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設施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捐款人民幣3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設施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
(三)特別獎,長年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八條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 “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
(二) “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願者;
(三) “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願者;
(四) “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願者;
(五) “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願者;
(六) “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十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願者。
第九條 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州、盟)。其獲獎標準為:
(一)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當地獻血人群中固定無償獻血者比例達到50%以上;
(三)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其中每日早7時至晚10時廣播、電視等媒體確保播出2次以上;
(五)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免費設定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六)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定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點)。
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軍隊和武警部隊。其獲獎標準為:
官兵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以上、自願無償獻血100%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獨立師)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
第三章 表彰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報送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統計、初審工作。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審核、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
(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 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第十五條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促進獎;
(三)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六)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特別獎。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許可權上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二)地市有關部門收集、統計相關申請材料,並報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三)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制定評定合格名單,在一定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後,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對各省和軍隊有關單位上報的合格材料進行覆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對曾在不同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提出申報的,各地應認真核對有關獻血者信息,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
第十八條 申報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並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第二十一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於中國大陸地區獻血後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9年7月12日發布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同期廢止。
獻血類型
主要有捐獻全血(間隔六個月)和成分血(間隔14天)兩種。捐獻全血可在大部分市、縣區各採血點(獻血屋、獻血車)進行。而捐獻成分血是指健康公民通過血細胞分離機採集、分離人體血液中某一種成分的行為,捐獻的成分血可以是血小板、粒細胞、血漿或造血幹細胞。到2015年為止,國內以捐獻單採血小板較為普遍。
由於捐獻成分血需要更寬敞的環境和專業的採集設備,對採集設備的動力、過程的舒適性均有較高要求,一般只有在臨床需要時才採集。因此應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各機采採血點預約後如約前往捐獻機采成分血。
注意事項
1、血液是在血管和心臟中不斷流動的紅色液體。在正常情況下,一個人體內的血液總量大約為體重的百分之八。體重五十公斤的成年人,全身大約有4000毫升血液。
2、血液是由有形成分和血漿組成。其中有形成分有三種,它們分別是紅細胞、白細胞、血小板。
3、經科學家測定,人體血液中的紅細胞壽命約為120天。
4、到1995年,全世界共發現23個紅細胞血型系統,其中與輸血關係最大的是ABO血型系統。世界衛生組織1921年把ABO血型系統正式向全世界統一命名為A、B、AB、O四種血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開始實施時間是1998年10月1日。
6、《獻血法》對獻血者的體重有明確規定,其中男性公民體重要達到50公斤,女性公民要達到45公斤。
7、公民獻血可獻全血或成分血,其中獻全血的間隔時間要達到6個月,獻成分血(指獻血小板)的間隔時間要達到半個月。
8、公民獻血時要經過嚴格的健康檢查,包括體格檢查和血液檢驗,只有經過健康檢查合格的公民才能獻血。
9、最早發現血型的人是奧地利醫學家卡爾·蘭德斯坦納。他的這一發現為輸血打開了安全之門,使全世界上億人的生命獲得了新生。“世界獻血者日”就是用他的生日6月14日來確定的。
10、“世界獻血者日”是2004年由世界衛生組織、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國際獻血組織聯合會和國際輸血協會共同確定的。
11、血液對人體具有四大功能:(1)運輸功能,把氧、水分和各種營養物質運送到全身各部分的組織細胞;(2)保持身體酸鹼度相對恆定;(3)調節體溫;(4)抵禦有害物質對人體的侵襲。
12、血漿約占全血的55%。血漿中的大部分是水,占90%多,其餘的是各種蛋白質、有機物和無機物。
13、人體製造血液需要蛋白質、鐵、銅、葉酸、維生素B12等多種物質,蛋白質是製造血液的主要原料,而鐵是紅細胞中的重要成分,葉酸、維生素B12可以促使血細胞發育成熟。這些原料,在正常人體中並不缺乏,只要正常飲食,都可以保障正常供給。
14、在母親妊娠期里的胎兒也是有血型的。
15、很多人認為血型與性格有關係。如A型血的人性情理智,B型血的人樂觀熱情,O型血的人則比較自信、堅定等等。其實血型的差別只是取決於紅細胞表面的某種多糖物質。實驗表明,只要採用幾種特殊的酶,很短時間內就可以把B型血變成A型血,所以說血型與性格有關沒有科學根據。
16、全血是指血液的全部成分,包括血細胞和血漿的所有成分。
17、正常人的血液是可以再生的。所以有人說獻血以後,身體的血液就永遠減少了,也就傷了“元氣”這是不正確的。
18、健康人接受B型肝炎疫苗、A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種後,不需要推遲獻血;但接受B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後才可以獻血。
19、接受狂犬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四周后可獻血;被狂犬咬傷後經狂犬疫苗最後一次免疫接種一年後才可以獻血。
20、月經期前後三天的婦女暫不能獻血。
21、患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後滿一個月,患肺炎病癒後滿三個月才能獻血。
22、闌尾炎手術、疝修補術及扁桃體手術後滿三個月,較大手術後滿半年可以獻血。
23、5年內因病輸過全血或成分血的人,不可以獻血。
24、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一方面是要保證病人能得到健康安全的血液,另一方面是要嚴格地規範采供血單位的行為,保障獻血者的健康。
25、血站的有關設備要經過嚴格的消毒處理,所有與血液接觸的用具都是一次性的,用後集中銷毀。所以說無償獻血是安全的,不會傳染疾病。
26、《獻血法》規定,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待遇的直系親屬,因病需要用血時,可以享受全部或部分免費用血。
27、人類掌握輸血技術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據科學家們研究發現,健康人定期獻血有益健康,可以增強身體的造血機能,還可以降低血脂,減少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的患病幾率。
28、不是所有患過肝炎的人都不能獻血,如果明確患過B型肝炎或C型肝炎,是不能獻血的。但患過A型肝炎臨床治癒一年後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檢驗正常是可以獻血的。
29、輸成分血可以一血多用,節省血源,還可以減少病人的輸血反應。
30、凡無償獻血者有受表彰和獎勵的權利,但不應該刻意要求獲得物質回報。
31、我國獻血要登記真實身份,獻血者不得冒名頂替他人獻血。
32、稀有血型的人數量稀少,所以稀有血型患者一旦需要輸血,很容易因為適合供血的人員不足,而無法及時得到足夠的血液。各地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大都採取的方式是建立稀有血型志願獻血者隊伍。
33、《獻血法》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就是要鼓勵符合條件的人積極參加獻血。
34、《獻血法》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也就意味著公民獻血是無償的,公民臨床用血時需要支付血液採集、檢驗、儲存等費用。
35、轉氨酶是檢測肝臟是否受到損害的一項重要指標。獻血時發現轉氨酶偏高時,不一定患有肝炎。
36、《獻血法》提倡有些人要做無償獻血的表率,他們是-----在校大學生、公務員、軍人。
37、做過胃、腎、脾、肺等器官切除手術已經痊癒的人不可以獻血。
38、現在很多人都有近視眼,獻血對眼科疾病患者也有要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的患者是不可以獻血的,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也是不可以獻血的。
39、國家對獻血中用於採集血液的有關材料都有嚴格的質量標準,其中接觸人體或血液的針頭、血袋等是不可以重複使用的,只能一次性使用,用後銷毀。
40、獻血健康檢查時有少數人血液檢驗不合格,而到醫院檢查,發現檢驗是正常的。正確的解釋是為了血液安全,血站與醫院的檢測標準不一致,出現不合格,不一定就是身體有病。
41、“世界獻血者日”的目的是通過這項活動,在這個特殊的日子表達對所有獻血者的感謝,感謝他們對生命的無私贈與。
42、《獻血法》規定,各級紅十字會在無償獻血工作中的職責是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43、定期獻血,有可能促進人體的新陳代謝,增強免疫力和抗病力。
44、服用抑制或損害血小板功能的藥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類藥物)停藥後不滿五天時暫不能獻血。
45、關於愛喝酒的人獻血,只要在獻血前一兩天不喝,並經健康檢查合格,是可以獻血的。
46、獻血對體重不會有什麼影響,獻血後喝一杯水,失去的那點血容量很快就補充回來了。
47、獻過機采(單采)血小板的公民,獻機採血小板後滿四個星期,就可以獻全血。
48、獻血後一般幾個小時人的血容量就會達到正常水平。
49、獻全血與獻成分血的區別是獻成分血是通過血細胞分離機採集血液中的一種成分(如血小板),同時將其他血液成分還輸給捐獻者體內的過程。
50、正常人身體每時每刻都會有部分血細胞衰老、死亡,同時也會有相應的血細胞新生,所以人的血液總量總是處於一個平衡的狀態。
51、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可以獻血:
(1)貧血;(2)白血病;(3)血吸蟲病;(4)結核病;(5)愛滋病。
52、公民獻血前在填寫“獻血者健康情況徵詢表”時,應如實填寫所有徵詢內容,包括下列生活習慣:
(1)是否吸過毒;(2)是否有同性戀的歷史;(3)是否有多個性伴侶。
53、有下列情況的公民屬於暫時不能獻血:
(1)半個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
(2)感冒、急性腸胃炎病癒未滿一個星期;
(3)婦女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54、公民獻血前為了保證自身的健康和血液的質量,應該注意以下列問題:
(1)獻血前一天應該食用低脂肪的食物;
(2)不要飲酒,尤其是烈性酒;
(3)充足睡眠,不要做太過劇烈的運動。
55、獻血後很多人擔心會損傷身體,所以選擇的正確方式是:
(1)正常工作,注意休息;
(2)保持正常飲食。
56、獻血者下列權利應該受到保護:
(1)無償獻血者有受到表彰和獎勵的權利;
(2)有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
(3)獻血時享受免費體檢、化驗的待遇。
57、少數健康人獻血時也會有獻血反應,主要是獻血時發生頭暈、心慌、出汗等現象,造成這種反應的因素是:
(1)由於精神緊張;
(2)獻血前睡眠不足,或過於疲勞;
(3)未進早餐。
58、“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寫入了《獻血法》,關於這一條正確的理解是
(1)公民必須達到18周歲才能參加獻血;
(2)55周歲以上也可以獻血,但必須符合獻血的健康條件。
59、關於獻血與貧血的正確說法是:
(1)獻血只是獻出了人體血液的一小部分,獻血後人體就會製造足夠的新生血液,不會產生貧血;
(2)有人不願意獻血,是擔心自己貧血。實際上貧血患者在獻血前很快就能檢查出來,如果檢查出貧血,血站是不允許獻血的。
60、關於公民獻血正確說法是:
(1)公民既可以獻全血,也可到血站獻成分血;
(2)我國公民獻成分血主要是獻血小板;
(3)公民一次獻全血最多為400毫升。
61、關於保證血液安全的正確說法是:
(1)因為無償獻血的目的是為了治病救人,不是為了報酬,所以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血液的安全;
(2)自願無償獻血不影響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