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管理制度(暫行)

全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管理制度(暫行)

為了掌握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控制機動車尾氣對大氣環境污染、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參照《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背景介紹

國家環保局關於全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管理制度(暫行)

(1991年2月23日[91]環監字第087號)

內容主體

第二條 機動車尾氣排放是流動污染源,是影響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尾氣排放監測是污染源監測的一個方面,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的重要工作內容和手段之一。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有尾氣排放的機動車都必須接受對其尾氣排放的監測。包括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所擁有、使用的汽車、機車、拖拉機及其它有尾氣排放的車輛。

第四條 一切承擔機動車尾氣檢測的單位都必須執行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及有關的標準、技術規定。

第五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承擔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的單位(檢測場、站)、汽車排氣檢測儀器設備和檢測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和技術培訓。按照《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管理規定》經質控考核合格後,發放《機動車尾氣準檢證》和《機動車尾氣檢測員合格證》等(有效期1—2年)。並對持證單位、檢測儀器設備和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督。

第六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機動車尾氣監測網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是網路的業務牽頭單位。

網路的組織和活動按《全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規定》實施。

在用汽車、機車排氣污染的年檢和路檢按《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的分工是:

市(地區)和縣級環境監測站是基層監測執行單位。 市級環境監濁站負責對轄區內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維修企業的出廠車以及汽車使用單位汽車排氣污染的不定期抽檢。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本轄區內尾氣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也可委託市(地區)級環境監測站執行此項任務)。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對下級環境監測站有關人員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察證》(有效期1—3年),以及監測糾紛的核查仲裁工作,並納入日常環境監測質量控制範圍,嚴格執行質量控制,保證監測質量。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是全國機動車尾氣監測的質量保證中心和數據中心,統一制定監測技術規定,匯總全國監測數據,納入資料庫管理。

第八條 一切承擔機動車尾氣檢測的單位,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將上月檢測的情況和數據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的環境監測站負責具體工作。

第九條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每年一月底前將本地區汽車排氣監測數據匯部上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市、縣級環境監測站的汽車排氣監測數據應按上一級環境監測站的要求時間上報。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內容,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收集和整理上報。

第十條 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的收費辦法,按《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的監測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執行本制度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制度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所規定的《機動車尾氣準檢證》、《機動車尾氣檢測員合格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察證》均由國家環保局統一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印製。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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