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EC)TC61、TC59及其分技術委員會、國際標準化組織(ISO)TC86/SC3、SC5及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在國內的標準技術歸口工作。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委託國家輕工業局負責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四條 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向國家輕工業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有關家用電器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五條 按照國家制、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家用電器標準體系表,提出制、修訂家用電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負責審查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各分技術委員會年度計畫的建議。
第六條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輕工業局批准下達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計畫,組織家用電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和定期複審已發布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提出確認、修訂、補充或廢止的建議。
第七條 負責組織家用電器通用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審查各分委會報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報批稿,對標準中的技術水平負責,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八條 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輕工業局的委託,負責組織家用電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貫徹、培訓和解釋工作;對已頒布的家用電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提出書面報告;承擔本專業標準化工作中有關技術諮詢和有關標準化成果的審核工作;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等。
第九條 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輕工業局的委託,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相應的技術委員會的國內歸口工作,包括對國際標準檔案的表態和參加國際會議,審查我國向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提出對外開展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
第十條 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認證機構、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範圍內的認證用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訂、審查、宣講、培訓和諮詢等技術業務工作,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產品標準水平的認可和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承擔國家輕工業局委託辦理的與家用電器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應以從事家用電器標準化、生產、使用、科研、質檢、認證、銷售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人員為主體。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家輕工業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副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四人,秘書長一人。分技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正、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以及委員由在職人員擔任,分技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般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應由本專業標準化、生產、使用、科研、質檢、認證、銷售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由國家輕工業局推薦,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批准後聘任,頒發聘書。委員可連聘連任。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包括會議、函審等)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技術委員會可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並重新推薦人選,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聘任。
委員應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如對本專業技術標準的審查、制、修訂等工作,對國際標準提案提出意見等),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可設通訊委員。通訊委員由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等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准。通訊委員數不限。通訊委員可特邀列席技術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通訊委員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六條 委員和通訊委員應向技術委員會交納會費,無故不交納年度會費者,取消其資格,交費辦法由技術委員會規定。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中國家用電器研究所。秘書處所在單位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輕工業局的委託,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開展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提供足夠的經費和技術支持。
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常務副主任委員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下設製冷空調、清潔、通風、廚房、熨燙取暖、美容及其他器具、商用電氣飲食加工服務設備等七個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負責的業務領域、工作範圍,人員組成和辦事機構的設定、工作程式等應符合技術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分技術委員會委員應報技術委員會審核,由國家輕工業局推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聘任、頒發聘書。分技術委員會及秘書處印章由國家輕工業局頒發。
分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由技術委員會進行領導和協調。分技術委員會應定期向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建立標準制、修訂工作組,負責標準的制、修訂的具體工作或標準化科學研究工作,其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輕工業局編制計畫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和複審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計畫的建議,報國家輕工業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下達的標準化工作計畫,組織計畫的實施、指導和督促分技術委員會各標準工作組和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二十二條 標準工作組和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和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包括編制說明及附屬檔案),分送技術委員會委員及有關的分技術委員會委員和通訊委員(必要時可分送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限期一般為二個月,經過對所提意見綜合分析,並對標準草案修改後,提出標準送審稿。產品標準報送有關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並審核通過後,形成標準報批稿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通用標準報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經審核通過後報國家輕工業局審批。
為了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技術委員會和有關分技術委員會提出標準制、修訂申請,技術委員會和有關分技術委員會應在二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有關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接到標準草案送審稿後,根據工作量的大小和年度計畫安排,採用函審或會審對標準進行審查。秘書處一般應在審查會前一個月或規定投票時間前二個月,將通用標準草案(送審稿及其附屬檔案)送給技術委員會各位委員。產品標準草案送給有關分技術委員會各位委員。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會審時未出席者,均按棄權計票。審查時,原則上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技術委員會參會委員或分技術委員會參會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員同意方為通過。對所有分歧的意見或條款應附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
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有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或有有關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其附屬檔案,產品標準經分技術委員會審定後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審核:
(1)標準報批稿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及審查結論;
(2)標準報批稿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結論的正確性;
(3)標準報批稿及其編制說明和附屬檔案編寫,質量及其完整性;
(4)貫徹措施的建議。
在審核標準報批稿時,發現重大問題可退回秘書處,由秘書處退回有關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重新辦理。
審核定稿後,由技術委員會報國家輕工業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及審查標準,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年會一般提前一個月通知會議召開日期和地點,會後應寫出會議檔案報國家輕工業局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二十七條技術委員會由秘書處與委員保持工作聯繫,委員應向所在單位匯報工作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使標準化工作成果及標準資料充分發揮作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二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1)國家下撥的標準化工作的補助費。
(2)委員所在單位交納的會費(每個委員每年不低於2000元)。通訊委員所在單位交納的會費(每個委員每年不低於1000元)。
(3)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費用。
(4)企事業等單位對標準制、修訂工作所需經費的補充。
(5)主任委員和秘書處所在單位對秘書處工作的劃撥經費。
(6)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贊助。
第三十條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經費主要用於:
(1)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會議等經費;
(2)參加國內外標準化工作和標準化培訓等所需經費;
(3)對某些制、修訂標準項目提供補助費;
(4)標準審查費及標準資料譯、審、校費;
(5)標準文稿印製費;
(6)資料費;
(7)秘書處為完成技術委員會工作所必須的其他費用(辦公設備、通訊費、差旅費等)。
第三十一條技術委員會委員及通訊委員參加技術委員會各項活動的差旅費和食宿費由委員單位支付。
第三十二條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其經費進行管理,秘書處財務工
作應獨立,秘書處工作的收支由秘書處具體負責。秘書處每年向技術委員會提出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抄送國家輕工業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通過之日起生效。原第二屆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1992年10月9日通過的《全國家用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即行廢止。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按照《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