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全國商業消防協會是經原商業部、公安部同意,民政部批准註冊,由商品流通部門、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屬專業性、非營利性、面向社會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宗旨: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提高商品流通部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服務。
主要任務
針對商品流通部門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信息交流和商討對策;
推廣先進消防技術,普及消防安全知識,貫徹落實消防安全法規;
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開展消防安全諮詢服務;
編輯出版《商業消防資料》及消防安全書刊,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接受承擔政府部門委託有關商品流通方面消防安全的工作任務;
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中國消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消防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C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中介組織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協會的各項工作,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致力於促進我國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發展,為社會消防安全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協會同時接受公安部的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協會,可自願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在業務上受本協會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陽區華威西里甲19號,郵政編碼10002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二)開展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推廣科學精神、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消防行業發展。
(四)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和評審獎勵、火災原因鑑定與論證、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五)組織開展對會員和有關消防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六)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消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
(七)興辦與消防有關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消防科技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
(八)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民間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交往;
(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開設消防網站;
(十)組織參與對國家有關消防發展的立法、決策進行的論證,提出建議;
(十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消防公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人員和單位;
(十二)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為消防科學技術和消防專業工作者服務的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外籍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條件:凡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者,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消防科技工作者;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消防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做出一定貢獻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會員:在消防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與本協會聯繫、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專業工作者;
(三)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消防科學技術人員和消防專業工作人員,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協會活動的民眾團體、中介組織以及消防科研、生產、教學、設計、施工等企業、事業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協會及各地地方消防協會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由1名會員或會員所在單位介紹,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批准;
(二)外籍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協會1名理事或2名會員介紹,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報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三)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團體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批准。
第十條 對消防科學技術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本協會活動的國內外專家、學者和其他人士,經本協會兩名常務理事提名推薦,常務理事會議批准,可授予其名譽會員稱號,並報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的有關資料和其他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外籍會員、名譽會員不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活動;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證書、銘牌。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提示後,1年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批准後更換。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工作計畫;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行業分會)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總工程師、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各機構組成人員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延期換屆,須按第十七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負責領導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實體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總工程師、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公安部、中國科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公布有關情況。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修改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3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