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消費合作總社舊址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消費合作總社舊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消費合作總社舊址

早在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劉少奇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就多次論述過合作社的問題。

1949年11月,中央成立了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主管全國合作事業。

1950年7月,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召開了中華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屆代表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草案)》、《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檔案,成立了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供銷、消費、信用、生產、漁業和手工業合作社。

1954年7月,中華全國合作社召開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改了社章,將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更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供銷合作社系統。

1958年以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時期,與國營商業兩次合併,後又兩次分開。

1982年,在機構改革中,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三次與商業部合併,但保留了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牌子,設立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保留了省以下供銷合作社的獨立組織系統。

1995年2月,黨中央、國務院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農村改革的要求,從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出發,在總結供銷合作社過去改革和發展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明確了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宗旨、地位和作用,並決定恢復成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提出了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999年,《國務院關於解決供銷合作社當前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正式出台,供銷合作社的工作重點轉向了扭虧增盈。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2006年,國務院印發了《聽取供銷總社關於建設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等有關工作匯報的會議紀要》,對“新網工程”思路給予充分肯定。在“新網工程”的強力推進下,供銷合作社業務得到恢復和加強。

2009年11月,《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發布,提出新形勢下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目標和任務,標誌著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邁入了新的改革發展階段。

2011年,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全系統初步建成了覆蓋縣、鄉、村三級的經營服務網路。

2013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產品流通,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業社會化服務中的重要作用,為供銷合作社的改革發展和轉型升級帶來契機。

2014年,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列入中央改革辦2014年工作要點,寫入中央一號檔案和《政府工作報告》。4月初,國務院批覆同意在河北等4個省開展試點,成為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中央層面批覆的第一家全國性改革試點。經中央同意,總社會同中央農辦等20多個部委,啟動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檔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審議通過檔案稿。

2014年7月,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供銷合作總社成立60周年紀念大會。

2016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深入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提升為農服務能力。支持供銷合作社創辦領辦農民合作社,引領農民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分享產業鏈收益。《全國供銷合作社“十三五”發展規劃》印發實施,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引領,提出了後五年的發展目標、具體任務和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

2017年6月,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專項試點啟動,28個省(區、市)32家單位承擔試點任務。

組織體系

最高權力機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正門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正門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代表大會)是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成員社選舉或者推薦。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總社理事會決定。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總社理事會召集。總社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提出請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總社理事會應當在全國代表大會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議程通知成員社。總社成員社向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案,須在會前提交總社理事會。召開全國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審議和批准總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二)審議和批准總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三)審議和通過全國代表大會決議;(四)通過或者修改總社章程;(五)選舉總社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選舉總社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2]

執行機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農民理事和專家理事。成員社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總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請求,可以臨時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組織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二)組織實施該章程第八條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三)研究部署總社重要工作,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促進成員社之間經濟聯合與合作;(四)批准接納成員社或者取消成員社資格;(五)代表總社履行出資人職責;(六)行使該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並向其報告工作;(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三)決定總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四)決定總社內部管理制度;(五)決定總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定;(六)決定總社企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七)決定總社對企業的出資及投資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者受理事會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2]

監督機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監事會。監事會是總社的監督機構,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監事會設農民監事和專家監事。成員社監事、國家有關部門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總社理事以及理事會辦事機構、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監事會組成人員列席理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者受監事會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監事會全體會議。監事會全體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職權是:(一)監督理事會對該章程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二)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三)監督理事會對國家委託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四)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併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情況;(五)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六)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採納的,有權向全國代表大會反映;(七)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八)提議臨時舉行理事會全體會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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