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全過程,覆蓋各種業務和事項,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2) 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3) 制衡性原則。企業內部控制應當在企業治理結構、機構設定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4) 適應性原則。企業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5) 成本效益原則。企業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